所谓三权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谓三权分立,就是通过法律规定,将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在理想状态下,国家的利益价值观、立法价值观、行政价值观和司法价值观保持完全一致,此时,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都能够在主观愿望上(客观上的失误除外)完全地、准确地代表国家的利益要求进行立法、行政和司法,而不受自身利益因素的干扰。然而,实际情况是,由于立法体制、行政体系和司法体制的不完善性,任何国家的利益承担者、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都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总会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差异,即国家的立法价值观总会或多或少地偏离国家利益价值观,行政价值观总会或多或少地偏离其立法价值观,司法价值观也会总会或多或少地偏离其立法价值观。 而三权不分立的话,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都集于一个机关或者个人,很容易造成对权利的滥用,例如行政会干预司法和立法,造成立法和行使法律不公,这三者要是有从属关系的话,根本不会被制约,因为没有制度规定能制约对方,这种情况下就算制约了也是各种不公,联想到有些就可以发现此种做法。 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除了正常地代表国家的利益进行正式的、公开的、明确的相互制约以外,一般情况下,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不能干预彼此的国家公务;如果行政者与司法者干扰立法者的立法,就会导致立法不公,如果立法者与司法者干扰行政者的行政,就会导致行政不公,如果立法者与行政者干扰司法者的执法,就会导致司法不公,这样一来,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就容易形成一个利益整体或利益联盟,这种利益联盟所代表的价值观将会较多地偏离国家的利益价值观。所以那种情况下就算制约了也是各种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