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法的一种为提出一个带条件的结论, 即: 若A 成立, 则B成立.这种结论的形式为 "A 导致 B". 假设有一个正在专心读书的女生(比如 战争与和平 ), 然后再假设我不停的挠她痒痒, 把她逗地咯咯直笑. 如果我得出结论:"我挠她痒痒导致她咯咯笑", 那么我在暗示三件事:1. A 发生的时间比 B早. 挠她痒痒在先, 她咯咯笑在后.注意; 我们可不能假设正是由于A发生的比B早, A就导致了B,因为这样就得出了POST HOC E这样的谬论(参看Propter Hoc 即假性因果 这一节),例如, 假设我患有久咳,而好的那天正好有航天飞船发射升空, 不能因此而推断发射航天飞船就是治好我久咳的原因.2. A 是 B 的充分条件.要让她咯咯笑, 挠她痒痒就行. 而且我挠后她确实笑了.3. A 是 B 的必要条件.在这种情况下, 挠她痒痒是逗她笑的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