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豁免权全称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外交豁免权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
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了保证和便利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相互给予。
外交特权和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自行放弃(国际法规定:一国政府,或大使为了可以执行司法调查或者相关诉讼,可以剥夺某人的外交豁免权)。
如果杀了人,不是不处决他,而是考虑到两国的利益,不对他进行处罚,而是交回给他的主权国进行审理。
扩展资料
外交豁免权的主要内容有:人身、馆舍、住所和公文、档案、财产不可侵犯;使用密码通讯和可以派遣外交信使;在驻在国使用本国国旗、国徽;管辖的豁免;免纳关税和捐税,免除一切役务。外交官家属也享有这种特权和豁免。1961年制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作出了较完整的规定,目前世界各国大部分已签署。
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义从事商务和其他经营活动而引起诉讼的,该外交代表不能请求获得管辖豁免。在民事行为的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比如说财产继承权等。
外交豁免权适用于任何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也包括其有限的眷属在内,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有婚姻之女儿。具体如下:
1、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以及他们的家属;
2、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3、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5、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本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外交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