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种子法》中提到的EDV是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英文缩写。
《种子法》修改的一大重要制度突破就是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简单地说,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就是对原始品种进行简单修饰后育成的衍生品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李菊丹介绍,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针对利用生物技术改造他人授权品种的情况,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目的是建立原始品种权人与派生品种权人的利益分享机制,鼓励育种原始创新,减少模仿修饰。李菊丹认为,实施该制度意义重大,时机成熟,条件具备:
一是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种业根基的制度安排。当前,粮食安全这根弦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绷得更紧,保障种源自主可控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紧迫,迫切需要从战略上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做出制度性安排,用法律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是推动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的核心动力机制。当前我国种业科技取得很大进步,但种业创新发展的基础仍不牢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不足,种业企业的竞争力不强。业界强烈呼吁建立EDV制度,大幅提高保护水平,有效激发原始创新活力。
三是严厉打击侵权套牌等违法行为的迫切需要。近年来,种业侵权纠纷案件占比明显增多,业界对假冒套牌、仿冒仿制等现象反映强烈。据统计,从2016年到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涉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从66件增加到252件,其中侵权纠纷案件占比超过80%,迫切需要从体制机制上增强保护手段,加大警示、震慑和惩治力度。
四是实施EDV制度的基础条件已经具备。2015年《种子法》修订实施以来,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研制了一批植物品种分子鉴定新技术,技术支撑条件已经具备。李菊丹建议,要结合种业发展实际,按照“积极稳妥、有利有序”的原则,分类别、分作物、分步实施,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模式及实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