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及其内容集中体现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后文本》简称《最后文本》中。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WTO法律体系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该协定列于《最后文本》所列各项协定之首。规定了WTO的宗旨和原则、活动范围、职能、组织结构、成员制度、法律地位、决策机制、协定修改等。2.世界贸易组织的货物贸易法律制度货物贸易是GATT长期以来所调整的传统部门,也是WTO法律体系的基础。其构成主要表现为:(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必须指出《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与GATT1994在法律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GATT1994除包含GATT1947本身外,还包括WTO协定生效前,依GATT1947生效的文件。除此之外,GATT1994还包括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对GATT第2条第1(b)款、第17条、第24条、第28条的解释以及对国际收支平衡、免除义务等6个条款修订的“谅解”以及GATT1994马拉喀什议定书。(2)其他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MutilateralAgreementsonTradein�Goods)。乌拉圭回合以单列的协定形式来强化过去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协议,或制定新的规则。3.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法律制度WTO关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原则、规则及制度主要体现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中。除此之外,“最后文本”的部长会议决议和宣言中亦有相当文件与服务贸易有关,如《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决定》等。除此之外,《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机构安排的决定》和《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某些争端处理程序的决定》亦是WTO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4.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WTO规定了对版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设计、未泄露的信息等7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制定了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取得和保护及相关程序以及争端的防止和解决。有关法律文件集中体现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里。5.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制度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中所列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是作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的附件二。该文件中所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就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其中的争端解决程序,亦称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普通程序。而《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某些争端处理程序的决定》,则是WTO关于服务贸易争端处理的特别程序。6.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法律制度WTO贸易政策审查机制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产生的,并形成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协定,规定了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目标、机构、审议范围、程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7.世界贸易组织的复边贸易协定复边贸易协定,英文为PlurilateralTradeAgreement,目前国内译法不同,有的译为“若干单项贸易协议”,有的译为“多方贸易协定”,亦有译为“复方贸易协定”和“诸边贸易协定”的。笔者较为赞同赵维田先生所著《最惠国与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译法,即“复边贸易协定”。因为复边(Plurilateral)贸易协定的接受者(签约者、成员方)的数目,多于双边(bilateral)而少于多边(mutilateral)。换言之,即只有WTO部分成员接受。而在WTO中,“多边”是指WTO全体成员的同义语。现列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附件四的4个协定,都是“东京回合”制定的“守则”,而所有这类守则的签约方大都是GATT缔约方,签约方一般为20至40多个不等,显然达不到WTO“多边”的要求。WTO的复边贸易协定目前为4个,即《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乳制品协定》、《国际牛肉协定》。从法律上讲,复边贸易协定不属于乌拉圭回合“一揽子接受”的范围,其生效与接受从其自身的规定。也就是说,凡是GATT的缔约方,即使不接受复边贸易协定,也可以成为WTO的成员。同样,不是GATT的缔约方,如申请加入WTO,也无须以接受复边贸易协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