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程序》,制定本程序。第一条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负责全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及监督管理工作。江苏省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药品认证中心)负责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组成员的选派。第二条 江苏省常州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常州药监局)受省药监局委托负责常州市(含武进区、金坛市、溧阳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武进、金坛、溧阳药监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的初审。第三条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零售企业: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2、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零售企业;3、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无上级主管单位承担质量管理责任的药品零售企业。二具有依法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三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行为(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日期为准)。第四条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零售)》(以下简称GSP认证申请书),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三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四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五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六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七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八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企业填报的《GSP认证申请书》及上述相关资料,应按规定做到真实、准确和规范,不得瞒报、谎报、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