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非法行医资格的人,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对象元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系统重要对象是公共卫生。医疗实践是一项关系到人们生活和健康的特殊职业。所以这个职业的管理极其严格。它不仅严格限制执业医师的资格,而且要求执业医师除了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此外,还为医疗实践制定了一套管理规范和制度,以促进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资格和条件,侵犯了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这种犯罪侵犯了公共健康。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情节严重的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诈骗数额较大的;危害病人健康等等。“严重损害患者身体健康”是指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述的二级、三级医疗事故。继发性医疗事故是指患者严重残疾或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是指患者的残疾或功能障碍。对患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死亡的,属于适用较重法律处罚的情形。主题元素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员。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医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属于非法行医。主观方面主观上,本罪是故意。行为人有间接故意犯罪但没有商业过失。因为,从认知因素上来说,行为人不仅意识到自己缺乏医疗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而且意识到患者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的情况下会致残直至死亡,所以不是过失过错;就意志因素而言,病人的残疾和死亡被忽视和放任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