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12版的相关内容(以下简称试行),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应该要有首次病程记录、抢救记录、出院记录。二、根据 (试行)第三章内容1、二十条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结论:此处明确规定,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要有入院记录和出院记录。2、第二十二条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一)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结论:患者入院不住24小时就出院的,也应该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并且应该在病人入院8小时内完成。3、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八)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结论:患者入院不住24小时就出院的,也应该书写抢救记录,而且规定在6小时内完成。当然,如果病人没有抢救就不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