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这个职业本身的发展前景肯定是没问题的人吃五谷生百病,只要人类社会存在,药店药企就肯定会存在,就肯定需要执业药师具体到个人,发展前景好不好就要看个人能把专业做到什么程度了这么说吧,无论从事什么职业,要发展前景好,关键在于从业者能做到在行业内多大程度的不可替代性,越不容易被替代,个人价值自然就越高
现在越来越多的机构行业都涉及了医学行业,药店、社区、学校都需要专业的执业药师,也为执业药师提高了更多的岗位,但是大家要知道现在执业药师准入门槛已经提高,自2021年起,中专学历人员不再符合报考资格。准入门槛的提高,是国家为了把控执业药师队伍素质整体向前的关键一步,有利于提高药师自身职业认同感和民众对药师的信任感,为以后提高行业竞争力、福利待遇蓄势蓄力。
是非常艰难的发展历史过程,因为国家经历了多次医疗事故,逐步引起了国家的重视,才慢慢组建了这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监管局历史 〔历史沿革〕 加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仍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主要职能〕 继续行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负责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务院主管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它是根据199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置的,1998年4月16日正式挂牌。 〔主要职能〕 (一)拟定、修订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修订和颁布药品法定标准,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三)注册新药、仿制药品、进口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组织制定非处方药制度,审定并公布非处方药物目录;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淘汰药品的审核工作。 (四)拟定、修订和经授权颁布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制定产品分类管理目录;注册进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证;负责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工作。 (五)拟定、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经营质量、医疗单位制剂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 (六)拟定、修订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检定、抽验药品的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的药品质量,发布国家药品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 (八)审核药品广告,负责药品的行政保护,指导全国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九)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研究药品流通的法律法规,实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制定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 (十一)制定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制度,指导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二)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药产业政策。 (十三)组织、指导与政府、国际组织间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1998年以前,我国主管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是卫生行政部门,县以上的药政部门管理辖区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199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在国家医药行政部门和药政部门的基础上组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2003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SDA的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除原职能处,并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管理。200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卫生部管理。呵呵,楼上的把职能都抄了过来
药品监管局历史沿革与职能 〔历史沿革〕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务院主管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它是根据199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置的,1998年4月16日正式挂牌。 〔主要职能〕 (一)拟定、修订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修订和颁布药品法定标准,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三)注册新药、仿制药品、进口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组织制定非处方药制度,审定并公布非处方药物目录;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淘汰药品的审核工作。 (四)拟定、修订和经授权颁布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制定产品分类管理目录;注册进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证;负责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工作。 (五)拟定、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经营质量、医疗单位制剂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 (六)拟定、修订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检定、抽验药品的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的药品质量,发布国家药品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 (八)审核药品广告,负责药品的行政保护,指导全国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九)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研究药品流通的法律法规,实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制定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 (十一)制定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制度,指导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二)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药产业政策。 (十三)组织、指导与政府、国际组织间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313 浏览 5 回答
282 浏览 5 回答
139 浏览 3 回答
354 浏览 6 回答
125 浏览 6 回答
289 浏览 4 回答
210 浏览 6 回答
170 浏览 4 回答
123 浏览 1 回答
106 浏览 3 回答
148 浏览
201 浏览
167 浏览
256 浏览
296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