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开办诊所的问题,早在2001年原卫生部就有一个批复:原文中明确提到: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被允许单独执业的医疗机构主要指的是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并不包括个体诊所。由此可见,执业助理医师并不符合单独在个体诊所执业的要求。按批文内容分析,诊所没有特别注明是在城市或农村,所以从字面上提供的信息来看,即便在农村开诊所,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不被允许的。
如果这个村已经有村卫生室了,就不能开办。并且村卫生室现在不是独立法人机构,而是属于乡镇卫生院下属机构,一般不由私人办理。
当然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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