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第37条的内容是关于执业的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执业医师法的其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第五条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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