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三)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四)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 (五)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你的朋友违反了第三十三条,你违反了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