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120”急救医院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下,对急、危、重伤病员在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120”急救医院,是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急、危、重伤病员,是指其症状、体征、疾病符合国家规定的急危重伤病标准,若不及时救治,病情可能加重甚至危及生命的伤病员。第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应当遵循统一受理、统一指挥调度和快速救治的原则。第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纳入本级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发展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具体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物价、通信、电力、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以及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和学校等单位的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向公众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 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居民急救意识。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培养、聘用、待遇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医务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稳定院前医疗急救队伍。第二章 急救网络建设第九条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由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和“120”急救医院组成。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第十一条 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指挥、调度和急救网络的管理; (二)负责紧急医疗救援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 (三)制定院前医疗救援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随时受理呼救; (五)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通讯系统及其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负责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并接受查询申请; (七)组织开展医疗急救专业培训和社会培训、医疗急救知识科普宣传、急救医学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八)负责监管和调配本市“120”急救车辆; (九)参与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以及组织重大节日、庆典和大型会议、群众性活动的医疗急救保障工作; (十)应当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将其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一)设有急诊科,并按照标准配备具有医疗急救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 (二)备有规定数量的急救车辆,车内设备和急救药品、器械符合相关配置标准; (三)具有完善的医疗急救管理制度; (四)具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120”急救医院,并向社会公布。 在医疗急救资源短缺区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指定镇卫生院或者中心卫生院为“120”急救医院,承担院前急救任务,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指定的“120”急救医院院前急救能力建设,使其具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能力和条件,并按照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发展专项规划,完善医疗急救资源短缺区域“120”急救医院布点,满足当地院前医疗急救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