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上述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4)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7)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1)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2)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符合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