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应自己去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依法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不得从事超出其资质范围的职业病诊断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名单、诊断项目等相关信息。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扩展资料: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相关法条: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诊断医师对诊断结论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得弃权。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诊断需要,聘请其他单位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诊断。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