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药 品零售企业的“非药品区域”使用面积 不得多于30%。同时,药店 营业场所 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米;农村乡镇以下地区开办的药店营业场少于60平米。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已审议通过。如经营范围含中药饮片,还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域,不得少于30平米。此外,新药店与已有药店之间须间隔至少350米,但连锁药店可不受限制。今后凡是申请开办零售药店,或是到期换证的药品零售企业,都必须执行新的验收实施标准,营业场所面积由以前的“不少于40平方米”提升至“不少于60平方米”;而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