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另: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认定医师资格的身体条件是: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执业医师工作的需要,按照医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检查标准,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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