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该收集相关的证据,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嫖娼是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对方可能面临十五日一下的拘留处罚。
嫖娼是否属于犯罪,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嫖娼属于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以下的特殊情况下,嫖娼属于犯罪行为:
1、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扩展资料
嫖娼现象具有深刻而复杂的社会原因。首先,不和谐的婚姻生活促使一部分人通过嫖娼满足性欲。人们在异乡经商、打工、求学、旅游等,有可能不顾忌伦理和舆论,以嫖娼作为性欲释放的方式之一。再次,腐败的官员对嫖娼活动起着推波助澜作用。
据某市在娱乐、服务场所的调查,某些顾客动用公款要求提供陪酒、陪舞、陪歌等服务的约占50%左右。许多人以所谓“三陪”为幌子进行嫖娼活动。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嫖客同时又是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案犯。有的官员既参与嫖娼,又充当卖淫、嫖娼活动的“保护伞”。
嫖娼与卖淫是共同产生、相互依存的现象,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即传播性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引起社会腐败、诱发刑事犯罪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中国封建专制时代后期,对官吏宿娼的危害有所认识,从宋朝开始限制官吏宿娼,元朝以后对官吏宿娼、娶娼为妻的禁令日趋严厉。明朝曾有“官吏宿娼,罪亚杀人一等;虽遇赦,终身弗叙”的规定(王錡《寓圃杂记》卷一)。
但却不禁止非官吏身份的人宿娼,也不禁止官吏嫖宿男娼。由于“龙阳之禁宽于狎邪……断袖之费杀于缠头”(谢浙肇《五杂俎》),致使相公(男娼)业在明、清时期达到鼎盛。因此,封建专制时代不可能根治嫖娼问题。
在现代社会,嫖娼现象有增无已,而且因受艾滋病的震慑,嫖宿对象趋于低龄化。当前一些西方国家通过立法严惩嫖童妓者,并以传媒曝光,收到一定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