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选举制度的探析摘要:美国总统选举制度在实践中会产生非民主的后果,历来引人争论。理解美国总统选举制度的关键在于理解其与民主的真实关系。本文从民主的视角出发,剖析了美国总统选举制度分析美国总统选举制度所产生非民主后果和其内在的民主实质,解释了民主性与非民主结果两者统一共存的原因。关键词:美国总统选举 民主与非民主 联邦政治历来研究美国政治制度史的著作在谈及美国总统选举制度时,都指出美国总统选举制度会导致总统选举的种种非民主后果产生:不能准确反应民意、出现不公正的选举结果、破坏了人民的平等投票权。这是由于美国总统选举中采用“选举人团制”、“相对多数票当选制”和“赢着全得制”所致。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一民主典范自居的美国会设计一种在实践中可能导致非民主后果的总统选举制度,并长期存在而不加以更正?针对这一问题,大部分的学者并没有进行详细而深刻的思考和论述,往往一笔带过,或仅从美国政治制度创制的历史传统中回答。这是不完全的,要回答这一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准确理解美国总统选举制度与民主的关系。一、 美国总统选举制度的沿革1787年,来自北美十二个州的代表齐聚费城参加制宪会议,这些刚刚从独立运动中获得自由的代表们,决议以宪法的形式将维护国家秩序的重任给予合众国总统及其任命的政府官员。但是如何选举合众国的最高领导人却仍是一个问题:在制宪会议上有些代表倾向由国会任命总统,他们主要的理由是总统的职责正是执行国会所通过的法律,依据国会的意志所选举出的总统,可以确保法律忠实地被执行;但有部分代表却赞成总统应该由人民普选的方式产生。激烈的交锋考验着宪法制定者们的智慧。 最终代表们经过激烈的讨论和妥协决定,由于美国幅员辽阔,实行直接选举实际上有困难,同时为了防止政客向选民骗取选票,所以先由各州选举出总统选举人,再由这些选举人组成选举人团选举出合众国总统。而后这一制度被载入《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为四年,副总统任期亦为四年。总统与副总统选举办法如下:各州应依照其州议会所定之方式任命若干选举人,其人数与该州于国会所得拥有参议员及众议员席次之总数相同。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参议院的100个席位各州均分,每州2个席位;众议院的435个席位按各州人口比例确定,所以人口较多的州所产生的选举人数也就多。联邦政府所在的华盛顿特区虽没有国会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