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学:
运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学者有力地揭示了性别歧视的根源及危害。“性别歧视虽然源于原初两性的自然分工,却深深地根植于男权文化之中,并被男性统治的法律不断地发挥至极并予以制度化。
同时,男性统治的法律理论也不断地极尽其‘科学’想象之能事,掩盖社会性别,为法律披上了性别公正与性别中立的外衣,致使社会性别得以不断的强化。”
对两性不平等的现状的揭示,有助于正确认识性别歧视的严重性及其解决的必要性、紧迫性。一些现行法律条文中,没有加入性别意识,存在明显的“性别盲点”。
二、心理学
以婚姻法为例,首先,该法规定了某些严重的性别歧视内容。例如,关于结婚年龄,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这种规定,肯定了传统的“男大女小”婚配习俗,现实生活中男性可以与比自己小几岁、十几岁、几十岁的女性结婚,而女性往往只能选择比自己年龄大的男性结婚,使男女两性形成了结婚对象的资源分配不平等。
三、法学:
运用社会性别理论考察妇女权益保障法,发现该法存在着缺乏救济途径的歧视。例如,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女性在就业、劳动待遇、保健等权益受到侵害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四、教育学:
公民在私人领域中的个人权利之一的隐私权保护,与公共领域中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的平等权保护,往往会发生冲突。
前者严格限制公权力的介入,后者则要求充分发挥公权力的作用。在公共领域当中,法律主体的地位平等成为公民社会得以延续的基本保障;而在私人领域中,面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法律似乎应该退避三舍。
扩展资料
重要性: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女性权益也通过各种制度和法律的完善而得到更多保障,但在公民个人层面,则更需要对这一国策的践行。
而践行的前提,离不开自始至终、正确全面的教育和引导。如果没有系统全面的性别平等教育,不仅无法满足社会对性别关系的认知和对性别平等的期待,也会对孩子们在未来处理婚姻家庭乃至社会关系方面产生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性别平等教育“从娃娃抓起”极具先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