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3日,司法部第79号令,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罪犯有下列情形之—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及时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即“十必谈”,具体情形如下:1.新入监或者服刑监狱、监区变更时;2.处遇变更或劳动岗位变更时;3.受到奖励或者惩处时;4.罪犯之间产生矛盾或者发生冲突时;5.离监探亲前后或者家庭出现变故时;6.无人会见或者家人长时间不与其联络时;7.行为反常、情绪异常时;8.主动要求谈话时;9.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或者刑满释放出监前;10.其他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