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结果公示(告)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而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评标完成后,招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公示中标候选人的信息。根据《实施条例》,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