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包括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6项费用。其中,除其他相关费用采用部分列举方式外,均采用正列举方式,同时明确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因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属于所得税汇算享受政策,虽然所得税季度预缴附表不征税和税基类减免明细表第30栏新产品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栏,但不能填写。援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