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因此,在你没有表述完全清楚的情况下,我只能这么讲,如果不是用于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建造、购置期间发生借款费用,不用资本化。税务机关的理由是什么?如果你花100万元不是上述几个项目,不要理他们。即使是上述内容,也只能就100万元在建造、购置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才资本化,但,借款费用只能是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息部分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