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未婚和销售行为,其中,“一项销售行为“是指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两者同时发生,密切相连,且从同一受让者取得价款。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型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的下列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资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务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所谓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经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税法对兼营行为的规定为: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一)建安企业应避免存在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行为,却未分开核算的情形,这样需要从高全部按照货物16%的税率来计算销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行为时,应当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避免存在因未分别核算造成需要从高全部按照货物16%的税率来计算销项税额,并且对提供的安装服务也不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避免将设备销售额故意混淆为服务销售额进行“筹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混合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