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吧,4000字只值10分啊上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摘要根据2009年3月17日市注协举办的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有关政策辅导培训,现将常见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事项作如下摘要(主要参考文献目录见附录)一、 国债利息收入参考文献:《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关键字:持有仅对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作为所得税免税收入案例: 某公司2008年3月通过二级市场购入国债110万元,其中国债本金100万元,已计利息10万元,2008年10月该国债到期,公司兑现共获取115万元,其中利息为15万元,该公司汇算清缴可以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为5万元。二、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投资国内上市流通股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参考文献:《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关键字:持有不得超过12个月 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关键字:利润分配 2008年1月1日 3.境内投资者从长期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 2008年1月1日以后,被投资单位通过董事会分配的以前年度利润,投资方无需缴纳税率级差关键字:董事会决议通过日 税率级差案例:被投资单位B公司,2008年1月30日通过董事会决议,分配2006年度利润50万,B公司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投资单位A公司于2008年度确认该笔投资收益,假设A公司2006年、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率均大于B公司,无需补缴税率差异的税额被投资单位B公司,2007年1月30日通过董事会决议,分配2006年度利润50万,B公司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08年3月B公司向A公司支付股利,投资单位A公司于收到股利的2008年度确认该笔投资收益,假设A公司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A公司需补缴税率差异的税额50*(25-15)%=5万元。三、 技术研发费的加计扣除企业需先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编发《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基本同意)或《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无法判断收入项目是否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亏损企业也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四、 视同销售收入1.新税法对于视同销售收入的主要变化:自用性质的资产处置不再视同销售收入参考文献:国税函[2008]828号2.视同销售收入同样可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用以计算企业可列支的交际费五、 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参考文献:《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案例:2008年1月3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为期3年的借款,3年借款利息合计50万元债务人需在2008年12月1日之前全部支付给债权人。无论截至2008年12月31日,债务人是否完全履行了利息支付,债券人均按照50万元作为利息收入来申报当年的企业所得税。 注意:债务人仍按照责任发生制的原则,08年度只能列支当年度应承担的利息。六、 租金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参考文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案例: 2007年9月31日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3年,其中07年5万元,08年15万,09年15万,2010年10万,合计45万约定2008年一次性支付。实际2008年出租方只收到租赁费25万,如果07年出租方曾确认过5万的租赁收入,2008年出租方应按照40万申报企业所得税。 注意:租赁人仍按照责任发生制的原则,08年度只能列支当年度应承担的租金15万。七、 公益性捐赠不超过会计利润的12%予以税前扣除本年度列支的汶川地震捐款、奥运会捐款、世博会捐款可以全额扣除参考文献:新税法第九条国发[2008]21号财税[2003]10号财税[2006]128号财税[2005]180号 八、 工资薪金的扣除与以往年度汇算清缴最大区别,强调收付实现制,汇算清缴前已支付的年末未付工资及奖金,一律不能税前扣除国有企业仍有限制,报同级劳动保障局批准后向所属税务机关备案。参考文献:新税法第三十四条国税函[2009]3号文国税函[2009]98号文九、 补充社会保险的扣除税前可列支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比例为,基本7%,补充8%,超过部分不得列支缴纳补充医疗、养老保险的比例还没有定,可能为4%,请留意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十、 利息支出新税法允许非金融机构的借款,按同期金融机构利息额税前扣除参考文献:财税[2008]121号文十一、 福利费余额参考文献:国税发[2009]2号文十二、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收入的15%税前扣除,不强调专用发票参考文献:《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关注即将出台的实施管理办法十三、 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参考文献:国税函[2009]98号案例: 2006年12月购置的电子设备类固定资产原值50,000元,2007年1月起按5年,残值10%直线法计提折旧,月折旧额为750元。2008年1月1日起正确的税务最大可列支的会计调整应为,1.确认剩余折旧年限 2006年12月~2009年12月三年计算,剩余折旧年限为2年(24个月)2.确认剩余的未折旧余额 50,000-(750*12)=41,0003.重新确认残值 确认残值率0%4.可税前列支的月折旧额为 41,000÷24=十四、 其他资产税务处理包括递延所得、以前年度福利费、教育经费余额、开办费等参考文献:国税函[2009]98号 附录:文号/简称 内容新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2008]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发[2008]21号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财税[2003]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14号 上海市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19号 市局《关于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