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区分开了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各自的职责以及相应承担的责任。《办法》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涉税鉴证报告是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结果,它表明了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被鉴证涉税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态度和意见,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处理涉税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作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涉税鉴证报告构成内容有总体的要求,一般由文头、正文和报告日期三部分组成。 注册税务师应当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涉税鉴证报告根据审核鉴证的情况不同,分为鉴证结论和鉴证意见。其中,提出鉴证结论的涉税报告分为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提出鉴证意见的涉税报告则分为无法表明意见和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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