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你公司与客户C签订了销售设备和安装合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上述业务属于混合销售,由于你单位委托他人提供安装业务,而且设备系外购,因此上述混合销售行为不适用实施细则第六条分别纳税的规定,应全额缴纳增值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江苏苏瑞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