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2、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申请报告)通过的材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3、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出具批准文件。
4、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答复文件之日起10日内通知合伙人。
5、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委托人自愿的前提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