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按照现行的 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是分别征税还是合并征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53条规定。
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税法:根据中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一、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
扩展资料: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 ,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兼营非应税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