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会计师历年经典考题分析(一) 会计 (一) 单项选择题 1、下列项目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未作规定的是( ) A、采用借贷记财法B、记财本位币C、会计年度D、会计核算的对象和内容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对象和内容,其中包括:款项和有价证卷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的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第十一条规定了“会计年度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年31日止。”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的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未对采用借贷记账法作出规定,故本题应该选择B项。 2、致权责发生制的产生,以及预提、摊销等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的基本前提或原则是( ) A、 谨慎性原则B、历史成本原则C、会计分期D、货币计量 答案:C 解析:谨慎原则是指在有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判断时,保持必要的谨慎,以不抬高资产或收益,也不压低负债或费用。历史成本原则是指将取得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成本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在资产处置前保持其入账价值不变。而权责发生制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是指凡是当期已实现的收入和已发生或应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都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所以A、B不应当选择。会计分期的前提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北经营活动划分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又称会计期间。会计分期的目的是,将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成连续、相等的期间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编报账务报告,从而及时地向各方面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由此便产生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区别,以及预提、摊销等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无关,故D项不入选。 (二) 多项选择题 1、下列表述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有( ) A、企业可以不设立总会计师 B、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自行制定本地适用的会计制度 C、 企业有义务接受社会审计的监督 D、 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执行《会计法》 E、 单位领导人违反《会计法》时,触犯刑律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A、D、E 解析:在会计法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部分,明确规定各单位要根据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会计法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制定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方法或补充规定,故B不正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有义务接受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财政、审计、税务等方面的监督,C不正确;会计法规定名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法规定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和或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下列项目中,违背会计核算一贯性原则要求的有( ) A、 鉴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发布实施,对原材料计提跌价准备 B、 鉴于利润计划完成情况不佳,将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由原来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改为直线法 C、 鉴于某项专有技术已经陈旧,将其账面价值一次性核销 D、 鉴于某固定资产经改良性能提高,决定延长其折旧年限 E、 鉴于某被投资企业将发生重大亏损,将该投资由权益法核算改为成本法核算 答案:B、E 解析:一贯性原则要求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只有遵循一贯性,保持前后各期会计政策的一致性,才能对前后期间的会计信息进行比较、分析和利用。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变更政策,一是有关法规发生变化要求改变会计政策,本题A项属于这种情况;二是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相关的信息时,本题C、D项属于这种情况;而B项属于利用会计方法的变更调节利润,这是违反规定的;E项也是不符合会计核算一贯性原则要求的。 (三) 判断题 1、如果某项资产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即使是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也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 答案:对 解析:资产是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一项资产应当同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2)资产都是为企业所拥有的,或者即使不为企业所拥有,但也是企业所控制的;(3)资产都是企业在过去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中获得的。因此当某项资产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则不能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列示。 财务成本管理 (一) 单选题 1、一般讲,流动性高的金融资产具有的特点是( ) A、收益率高B、市场风险小C、违约风险大D、变现力风险大 答案:B。 解析:金融资产的流动性是指能够在短期内不受损失的变现为现金的属性,流动性高的金融性资产具有容易兑现、市场价格波动小的特征。但企业不能及时偿还债务时,流动性高的资产就可以迅速转化为现金,降低企业的风险。 这类题型就是要求学生对基本概念有清楚的了解,能够掌握各个概念这间的因果关系。 2、与债卷信用等级有关的利率因素是( ) A、 通货膨胀附加率B、到期风险附加率C、违约风险附加率D、纯率利率 答案:C 解析:本题考察考生对金融市场利率决定因素的理解。债务评级实际上就是评定违约风险的大小。信用等级越低,违约风险越大,要求的利率越高,故C是正确答案。纯粹利率是指无通货膨胀和无风险的情况下的平均利率,纯粹利率的高低收平均利润率、资金供求关系和国家调节的影响。通货膨胀附加率是为了弥补投资者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购买力损失而大纯粹利率的基础上加上的。到期风险利率是指因时间长短不同而形成的利率差别。所以A、B、D只是市场利率的组成部分,而与债卷信用等级无关。 (二) 多选项选择题 1、我国曾于1996年发行10年期、利率为的可上市流通国债,决定其票面利率水平的主要因素有( ) A、纯粹利率B、通货膨胀附加率 C、变现风险附加率D、违约风险附加率 E、到期风险附加率 答案:ABE 解析:本题考查考生对金融市场利率因素的理解。确定国库卷的利率水平主要考虑纯粹利率、通货膨胀附加率和到期风险利附加率。因为我国国债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基本上不存在变现力风险和违约风险。 (三) 判断题 1、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资产的价值既不是其成本价值,也不是其产生的会计收益( ) 答案:对。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对资产价值的理解,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资产的价值是指当前变相的价值,或其带来的未来现金收益的现值。 2、由于未来金融市场的利率难以准确地预测,因此,财务管理人员不得不合理搭配长短期资金来源,以使企业适应任何利率环境。 答案:对。 解析:本题考查考生对金融市场利率特别是到期风险附加率的理解。一般来说,短期资金的成本比长期资金的成本要低。长期政权按固定利率计算,但市场利率下降时,企业仍按原则率支付利息,是企业遭受损失。财务人员最好能可靠的预测未来利率,并根据利率的变化趋势使用资金。但实际上利率很难预测,因此可以通过合理搭配资金来解决这个问题。 3.到期风险附加率是指俩权人因承担到期不能收回投出资金本息的风险而向债务人额外提出的补偿要求。() [答案] 错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金融市场利率的决定因素,到期风险附加率是指因到期时间长短不同而形成的利率差别;而债权人应该承担到期不能收回投出资金本息的风险而向债务人额外提出的补偿要求则称为违约风险附加率。注册会计师历年经典考题分析(二) 审计 (一) 多项选择题 1、注册会计师的下列行为中,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是[ ] A、承接了主要工作需由事务所外专家完成的业务 B、按服务成果的大小进行收费 C、不以个人名义承接一切业务 D、对自己的能力进行广告宣传 [答案]BCD [解析]A错。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进行鉴证,以发表审计意见。虽然审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提高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效益的作用,但是这只是审计工作“副作用”,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可能会有一部分是为了提高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效益,但是不能以偏概全。 审计目的是审计这门课的基础的概念,也是很重要的概念,在以后的第五章会有专门的论述,在牢固记忆基本概念的基础上,要把握审计目的的内在含义,以在面对干扰项能够清楚。 2、在终结审计之前对控制风险的最终评估水平,如与其初步评估结论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 A、重新了解内部控制 B、重新执行符合测试 C.重新确定重要性水平和接受审计风险水平 D.考虑是否追加相应的审计程序 [答案]BCD [解析]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工作在重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 原因在于: (1)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外部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进行审计时,要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评,就需要了解其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 (2)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工作上有一致性。这位外部审计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成果创造了条件。 (3) 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计费用。 A错。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是既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各司其职、泾渭分明在不同领域实施审计,但不能称内部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础。 经济法 (一) 单项选择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明的,应当有( ) A、 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 B、 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 C、 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D、 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则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答案:C。依据〈〈民法通则〉〉第65条。此题考察的是由于授权不明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的分配问题。在代理关系中,对于授权不明,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应共同承担,而被代理人是直接责任人,因此应首先承担。错误项的目的是造成两个错觉,一是此责任只应由其中一人承担,一是搞乱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并且割裂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共同承担关系。因此,复习时应注意对法条内容的准备,并结合民法基本的地错责任原则进行判断。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 ) A、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与商家发生的赔偿与被赔偿关系。 B、 税法局长与税务干部发生的领域与被领导的关系 C、 企业厂长与企业职工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D、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征纳关系 答案:ACD 解析:此题考察的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含义及基本特征。应重点把握其发生在经济领域和受经济法调整两个标准。B项是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的上下级关系,不受任何经济法的调整。A项受〈〈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C项受〈〈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调整,D项受税法的调整。因此答题时应注意每个先项的法律师背景,以此判断是否是经济法律关系。 2、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不满十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 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 C、甲企业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民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 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 答案:ACD 解析捍颂饪疾斓氖恰睹穹ㄍㄔ颉返谖迨�颂豕娑ǖ男形�扌У钠咧智樾巍�项属无行为能力人力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C项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D项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B项李某虽认识错误,并不使行为无效,属于误码解,可以撤销。(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司法解释)。答题时除了反映出条文规定外,还须结合行为生效的三个要件。力求准确。 (三)判断题 1、经济决策行为,提供劳务作为以及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 答案:应注意“可以”二字,即每种和为中有一符合条件即可;不要求全部行为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教材有具体叙述。同时也可以联系一些相关法律,以实例验证。经济决策行为如公司企业中股东、董事的管理活动。提供劳务时行为以及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在〈〈合同法〉〉中都有涉及,如加工承揽。 2、经济法确认不同的所有制性质的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对各自的合法权益平等到地予以保护;无论经济主体的所有制性质有何不同,都平等地适用法律规定的保护方法和制裁措施。 答案:应注意表述中的“适用”。法律地位平等即是适用法律是时一视同仁,并不是说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没有差别。但不同所有制企业可以在某些方面(如税法、发行股票)给予区别对待,但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且依据法定程序执行,这是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真正含义。 税法 (一) 多项选择题 1、中国现行税制中采用的累进税率有( ) A、全额累进税率B、超率累进税率C、超额累进税率D、超倍累进税率 答案:BC 错误项分析:AD项虽然也是累进税率,但我国现行税制中没有采用。 答题要点及技巧:本题考察税法构成要素中的税率,只要能将教材提到的这4种税率记住就能得分。考生在复习中不仅应了解各种税率的计算方式,而且应区分适用的税种,以防换一种方式再考此知识点。 2、下列税种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确立的有( ) A、增值税B、企业所得税C、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D、个人所得税 答案:CD 错误项分析:现行23个税法中,只有C、D两项是以法律形式确立的,AB两项均是以国务院的暂行条例形式确立的。 答题要点及技巧:本题考察税法的制定,侧重特殊知识点的记忆,这也是命题的一个规律,凡是比较特殊而又容易出题的知识点,命题人肯定不会放过,考生在复习中应注意归纳总结。 (二) 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构成 答案:错。 现行税法体系是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程序法共同组成,缺任一方面都不完整。 答题要占及技巧:本题考察现行税法体系的构成。实体法和程序法总是相对应而存在,二者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考生只要知道税法中有〈〈增值税条例〉〉等实体法,又有〈〈税法征收管理法〉〉等程序法,就应正确判断。 2、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代表国家行政税职权的税务机关是权利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是义务主体或称权利客体( ) 答案及依据:错。 权利主体包括征税义务人,权利客体即征税对象,不能因为纳税义务人负有纳税义务就有权利客体,纳税义务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同样享有权利,而征税机关也负有义务。 答题要点及技巧:本题考察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考生应注意理解和区分权利主体和客体这两个概念,不要想当然地认为纳税义务人就是权得利客体。一般来说,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人或具有人格的组织,而客体则是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不具有人格的东西。200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试题 (以下试题,系摘录,仅供参考,难免有错请大家指正。)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根据行政法理论关于行政职权的划分,( )权属于行政决定权。A、行政优先 B、行政许可 C、行政优益 D、行政立法2、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 )。A、相同情况必须相同对待B、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时,必须听取相关人的意见C、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的目的D、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立法动机3、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有权制定规章的是( )A、国务院法制办 B、省人大常委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司法部4、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 )规定。A、国务院 B、省级人民政府 C、省级人大常委会 D、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5、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有权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件应当是( )A、国务院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C、国务部部门规章 D、国务院部门的规定6、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正确的说法是( )。A、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B、行政复议是所有行政诉讼的法定必须程序C、凡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相对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D、相对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仍可提起行政诉讼。7、甲县国税局根据查明某私营企业有少缴税款的情况,遂于2003年8月5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10日内缴纳税款36 000元,滞纳金1800元。该企业不服,事隔3个多月后向上一级国税局乙市国税局申请复议。乙市国税局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次日,该企业以甲县国税局为被告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甲县国税局的处理决定。对此案,甲县人民法院应( )。A、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诉讼请求B、以未经行政复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C、受理D、通知碑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拒绝变更的,判决不予受理8、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就被靠在一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正确的说法是( )A、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判决确认其违法B、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C、这种改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裁定批准D、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9、根据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机关在定条件下可以采取( )的措施。A、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 B、拒绝接受国家机关监督C、无需考虑负面损害大小 D、排斥法律控制10、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甲县国税局处以45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于2003年8月4日依法向乙市国税局(位于该市丙区)申请复议,乙市国税局于9月18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该公司仍不服,分别向丙区人民法院和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丙区人民法院于9月23日收到起诉状,甲县人民法院于9月26日收到起诉状。本案中( )。A、甲县国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法院管辖B、乙市国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法院管辖C、甲县国税局是被告,由甲县人民法法院管辖D、乙县国税局是被告,由甲县人民法法院管辖11、我国《民法通则》的调整对象是( )A、有隶属关系的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B、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C、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D、我国公民之间而非我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民事关系1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及( )原则 A、过错 B、无过错 C、公序良俗 D、过错推定13、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A、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B、投资者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C、投资人对投资的财产享有占有权 D、投资人对投资的财产享有所有权14、在物的分类上,区分动产与不动的意义在于( )A、为确定物的合法性提供帮助B、对物的意外 灭失责任的确定有帮助C、对分割共有财产有帮助D、物权变动适用的条件不同15、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应具备的特征是( )A、所附条件应当是未来的可能条件B、的条件可以是已经发生而当事人还不知道的条件C、所附条件可以是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是法律的规定D、在特殊情况下,有些违法的事实也可以作为所附条件16、按照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可以将公司分为( )A、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 B、总公司和分公司C、母公司和子公司 D、本国公司和跨国公司17、根据设立公司登记管辖规定,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的设立登记,由( )管辖。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B、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C、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D、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1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应当( )A、行到其他股东的同意 B、将转让的结果通知所有股东C、得到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 D、得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同意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项规定说明( )A、医疗事故采用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B、医疗事故侵权举证责任分配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C、医疗事故诉讼纠纷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D、医疗事故诉讼中的原告应当负举证责任20、物权理论中的“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 )权。A、担保 B、所有 C、抵押 D、收益21、甲是钢材批发商。甲向乙供应钢材,双方约定:甲在10日内向乙供应钢材1000吨。后由于炼钢厂没有向甲供应钢材,使得甲无法向乙供应钢材。甲的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 )A、履行迟延 B、加害履行 C、履行不能 D、拒绝履行2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23、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持报酬的合同是( )合同A、委托 B、代理 C、居间 D、行纪24、票据抗辩中物的抗辩是指( )A、基于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B、由于根据债务人与特定的票据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C、对背书不连续的抗辩D、对恶意取得票据的抗辩25、证券公司( )A、可以为客户提供融券交易服务 B、可以为客户进行融资交易C、可以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D、必须对客户交付证券和奖金按账分账管理26、不符合财产保险利益基本条件的是( )利益A、合法 B、经济 C、精神 D、确定27、针对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下列哪种说法是准确的?A、辩论可以不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B、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必须在开庭审理阶段C、辩论局限于口头形式D、辩论的内容既包括程序事项,也包括实体事项28、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A、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B、应当公开审理C、不适用调解 D、应当不公开审理29、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 )A、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可B、只能由人民法院指定C、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指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D、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延长30、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案件( )A、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B、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能由人民法院受理C、仲裁机构可以将案件交由人民法院受理D、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谁先立案谁受理31、养花专业户甲为防止花房被盗,在花房四周架设电网。某日晚,乙偷花时不慎触电身亡。甲对该结果所持主观心理态度属(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过失 D、疏忽大意过失32、根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注册税务师的作用和权利:(一)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三)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目录[隐藏]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第三章 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业务范围及规则�第五章 税务师事务所�第六章 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七章 罚 则�第八章 附 则�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第三章 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业务范围及规则�第五章 税务师事务所�第六章 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七章 罚 则�第八章 附 则� [编辑本段]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9月16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4 号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 �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总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编辑本段]第二章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 第八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办法由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 第九条 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二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第十条 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资格证书到所在地的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省局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二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二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三) 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四)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五)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 (一)死亡或者失踪的; � (二)同时在二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四)年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五)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的备案情况上报总局管理中心。执业备案和注销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编辑本段]第三章 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三)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 第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编辑本段]第四章 业务范围及规则�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 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四)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编辑本段]第五章 税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由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 � 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 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就本所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省局管理中心备案;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当年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汇总,上报总局管理中心。� 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第三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变更、注销等手续后,应当到省局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合并、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设立条件的,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第三十三条 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局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第三十四条 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报总局管理中心备案。� 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已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的税务师事务所通报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总局管理中心对税务师事务所实行资质等级评定管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三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是由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地方组织。� 注册税务师协会应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注册税务师应当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三十八条 中税协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备案;省税协章程经省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省税务、民政机关和中税协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中税协拟订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为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提供服务。� 第四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编辑本段]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 (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第四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出现上款规定情形的,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总局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编辑本段]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总局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度检查,省局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提及个数、次数、金额“以上”、“以下”的,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在中国境内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能考到注册税务师,等于拿到金饭碗了。 多门证,多条路。实力有时需要证书证明。特别是税务人员、税务代理、会计中介、企事业会计。 现在只要去事务所挂靠,CPA300元/月,CTA300元/月,一共600元/月。 要求基本就是读学历及相应的工作年限,已经有人给你粘上了;一共要考5门,税法一、二,财务与会计,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至于作用,一是你可以实现自己的职业梦想(如果你想从事税务工作的话),二是可以挣钱,具体钱数就不说了,看你做多大的项目;三是税收是我们生活中的常识,您可以保证自己这方面清白和不受骗。
随着客观经济的发展,不少纳税人借助丰富的交易形式使税收“跑、冒、漏、滴”现象层出不穷,严重侵蚀了税基。而税收法定主义难以也不可能对不断发展的交易形式做到一一列举。为保持税基、公平税负,实质课税原则在基层税务机关的日常管征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解决税收规避、公平税负等税收难点问题的有效武器。但运用实质课税原则,存在一些弊端,也增强了执法风险。为此,应加强研究,从立法和执法等方面完善提高,以保障实质课税原则在税收工作的正确运用。一、实质课税原则的含义和在税法原则中的地位实质课税原则,一般是指征税机关于征税之时,遇有形式、外观与经济实质不相符合情形时应透过该外观与形式,按其经济实质予以征收的原则、方法。税法原则是构成税收法律规范的基本要素之一。任何国家的税法体系和税收法律制度都要建立在一定的税法原则基础上。税法原则可以分为税法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两个层次。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税法基本原则可以概括成税收法律主义、实质课税原则、税收公平与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实质课税原则就是指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之所以提出这一原则,是因为纳税人是否满足课税要件,其外在形式与内在真实之间往往会因一些客观因素或纳税人的刻意伪装而产生差异。它的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的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此观点在我国税法界已成为主流观点,2005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1教材认同了此观点,它有助于我们从宏观上把握和运用实质课税原则。从税法具体适用情况来看,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主要包括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和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有些学者也把实质课税原则定位为税法的适用原则之一,认为实质课税原则是在税法的解释、税收的征纳等具体适用税法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准则,目的是为了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此外还有其他一些观点,但是大部分观点均肯定了实质课税原则在税法中的原则地位,只是对其位阶的理解不同罢了,但对理论基础的理解是基本一致的。二、实质课税原则在征管实践中的效用(一)维护了税法的公平。实质课税原则按照经济现象的本质确定适用税收法律法规,有效地防止了纳税人利用外在的交易形式来达到规避税费。如当前部分不法分子为利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无视工商部门关于雇工8人以上不得办理的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大量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违规申请减免税。针对这种情况,《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规定:“一、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这使得税务机关在审核减免税过程中,对名为个体实为企业的纳税户有了新的控管手段,能有效地防止重点税源纳税户通过办理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性质来骗取减免税,维护了税法的公平。(二)维护了税务执法的有效性。税务机关在按照实质课税原则确定适用税收法规时,难免出现与其它法律法规相竞合的现象。税务执法行为是否有效?税务机关可否凌驾于其它部门之上?从法理上来讲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应受“法律保留原则”的约束。所谓法律保留,是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指的是对于社会生活中某些重要的事项,应保留给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之,其它任何法的规范都无权规定,行政权非有法律依据不得为之。故法律保留原则,也就是保留给法律去规定原则。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法律保留事项,其中就包括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应该讲,税法实质课税原则在法律的层面上却肯定了税务机关特定情形下执法的有效性,赋予了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有特定的职权。还是以上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为例,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的特定职权,除了人民法院司法审查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任务国家机关都无权否认其行政行为的有效性。按常规做法税务机关如认为工商登记有误,应提请工商行政机关处理,等工商机关处理后再进行相关税务处理。这样不但税务行政效率受到影响,而且对工商等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税务机关是平行单位,也无特别有效的监督机制。税务机关无意表明工商登记在一般领域有效无效,但税务机关能按照自行取得的证据在税收特定领域事实上对原有登记作出否定,即查明实质不符合形式时做出不予减免税申请的决定,从而维护税法的公平,这正是实质课税原则运用的结果,维护了税务执法的有效性(三)阻止规避税收行为。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七)项:“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很显然,按我国现行法律,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只有更名之后才完成了法律程序,但有些纳税人为规避税费或是推迟纳税抑或其他客观原因,就有可能不办或迟办更名手续。如果税法一味依附于法律形式税务机关就会很被动,坐等税收规避及流失。此文件规定运用实质课税原则,很好地阻止了规避税收行为。(四)促进了组织收入。实质课税原则解决了税法公平和税务执法的效力问题,客观上也促进了组织收入。当前,基层征收机关对关联企业间交易价格(大量的存在于“三资企业”)的纳税调整,是保证组织收入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法。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诸如此类的条款在我国实体税法中也有涉及,在特定情况下正确适用用核定征收的方法,无疑有效促进了税收组织收入,这也是运用实质课税原则的根本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第五点:“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做如下处理:(一)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就是利用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防止不适当的进行减免税,促进正常的税收组织收入。三、实质课税原则在征管实践中的问题(一)违背了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两者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前者侧重追求实质正义,后者侧重追求形式正义;税收法律主义强调税法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实质课税原则需要税法的灵活性和弹性;再有,税收法定主义强调限制征税主体的权利,偏重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而实质课税原则重在防止纳税人对税法的滥用,偏重于赋权与征税机关等等。实质课税原则如果漫无节制的适用,则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将名存实亡,任何课税均有可能依据实质的课税原则加以正当化……因此,如何划定实质课税原则的界限,实在是实务界与学术界值得共同努力的目标。(二)与税收合作信赖主义相矛盾。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纳税信息资料,征纳双方应建立起密切的税收信息联系和沟通渠道。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提出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予以信任,纳税人也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公正和准确的。实质课税原则恰恰相反,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评定,否认纳税人依法足额纳税。如当前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常为关联方关系,两者为转移利润等目的,故意虚增或降低建筑成本,而税务机关为防止税款流失,大都规定某区域内最低单位建筑成本,强制要求纳税人按税务机关的核定定额申报,而不是任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总体来说,这样核定是合理的,但是针对具体户也有可能事实上存在偏差甚至大的偏差。(三)对税务取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质课税原则,要求税务机关查明经济实质来否定原有的形式、外观。对税务取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当前的独资和合伙企业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有差异的,合伙企业要再分为各合伙人的所得再征个人所得税。有些企业实际上是个人投资,但就是为了降低税负,就借几个人的身份证注册及虚假合伙协议注册登记为合伙企业。运用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查实形式是合伙实质是独资企业,是可以按照独资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按偷税处理的。但是这对税务取证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现行税务取证大多数是基层管理人员和稽查人员,但由于现行税务检查手段并不充分,税务人员法律素质不够,违法取证、违反程序取证,造成证据无效或效力不足等现象时有发生,很难适应运用实质课税原则的严格要求。(四)容易导致税务人员权力的滥用和缺失。实质课税原则是国家赋予税务人员特有的权力,也是容易导致税务人员权力的滥用和缺失。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实质课税原则往往会加重纳税人的税负,纳税人对税务人员执法监督热情不高,由于经济现象的外表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社会公众也难以起到外部监督的作用;二是税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由于实质课税原则的运用要有大量的证据,势必要求税务人员要有较强的调查能力、取证能力、防腐抗变能力,现行基层税务机关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普遍较低,难以保障实质课税原则的有效实施。在日常征管中,税务机关在运用实质课税原则时,由于没有现成的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在去伪存真过程中,税务机关内部意见常不统一。如在确定关联方定价问题时,以可比非受控价格还是再销售价格抑或成本加成法,即使选定了其中的一种方法,由于各方掌握的资料不一,侧重点不一,税务机关各个职能部门测算的也不相同,意见也很难统一。三是内部执法监督难以到位。当前税务执法监督基本上是定期进行,时间短、要求高、范围广、人员少,难以对复杂的个别经济现象做系统深入的检查,这也是导致税务人员权力的滥用或缺失的原因之一。四、税务机关运用实质课税原则的思考实质课税原则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维护国家财政收入,实现税收公平,维护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地位方面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它也增大了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执法风险。在当前基层税务机关法制机构尚不健全,税务人员法律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下,经济交易形式多样化的情况下,建议要特别谨慎地运用实质课税原则来自行解决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税务人员要增强自身素质,提高运用实质课税原则的技巧,促进税款入库又能降低执法的风险,发挥实质课税原则应有的指导作用。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税收工作也不例外,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增强税务人员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才能提高抵制腐败行为的自觉性,才能公正执法、廉洁奉公。实质课税原则一定意义上来说是税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具体形式,只有在税务执法人员筑起了牢固的思想政治防线才能真正公正执法,也才能保护自己。二是要增强业务素质。不仅要掌握各种税收政策等实体法,更要重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程》、《福建省税务证据暂行办法》等程序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政策轻法规的不良倾向。三是加强调查取证工作。税务人员要重视调查取证工作,利用合法可行的各种手段,不断提高检查质量。只有证据充分或适当,运用实质课税原则才有说服力。建议完善立法时,可适当增加税务稽查权利。当前,可充分运用税务公安试点的作用,或探讨税务和公安联合办案的模式,在涉及实质课税原则的偷税大案的调查取证工作中取得突破。四是建议要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当前,税务机关的运用实质课税原则在征管实践中的集中表现是制定对纳税人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性文件。但是规范性文件级别低,如无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支撑,执法风险高,也很难让纳税人信服。为此建议涉及实体征免的应由法律形式规定,当前情况下最好要用国务院条例的形式来规定,增加税法执法的保障力度。只有具备核定征收情形,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法及行政法规相关条款的框架内,才方便制订一些运用实质课税原则的可执行性规范性文件。这样,实质课税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的关系才能得到有效平衡,实质课税原则也才有正确发挥的空间,并在税收管征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导读】很多小伙伴对于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科目不是很了解,不知道考试内容是什么,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目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目录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内容
一、行政法基础
(一)了解行政法特征
(二)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三)熟悉行政法的渊源
(四)了解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主体
(一)熟悉行政主体的特征及行政职权
(二)掌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三)熟悉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三、行政行为
(一)熟悉行政行为内容
(二)了解抽象行政行为
(三)掌握具体行政行为
(四)掌握行政行为程序与行政程序法
(五)了解行政事实行为
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一、行政许可法基础
(一)了解行政许可的分类
(二)熟悉行政许可的特征
(三)熟悉《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熟悉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
(二)掌握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熟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二)掌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三)熟悉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
(四)熟悉行政许可实施的费用制度
四、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了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二)掌握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
(三)熟悉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一、行政处罚法基础
(一)了解行政处罚的特征
(二)熟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熟悉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掌握行政处罚的设定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
(一)掌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二)掌握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四、行政处罚程序
(一)掌握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二)掌握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三)熟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
五、税务行政处罚
(一)熟悉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熟悉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三)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四)掌握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五)税收违法案件审理程序
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一、行政强制法基础
(一)熟悉行政强制的种类
(二)掌握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三)掌握行政强制的设定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一)掌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
(二)掌握查封、扣押
(三)掌握冻结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一)掌握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一般规定
(二)掌握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三)了解代履行
(四)熟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
(一)熟悉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
(二)熟悉金融机构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
(三)了解人民法院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一、行政复议法基础
(一)了解行政复议的特征
(二)熟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掌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二)熟悉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掌握行政复议申请人
(二)掌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三)掌握行政复议第三人
四、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
(一)了解行政复议机关的范围
(二)掌握行政复议管辖
五、行政复议程序
(一)掌握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
(二)掌握行政复议的审理
(三)熟悉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
(四)掌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五)掌握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
六、税务行政复议
(一)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
(二)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三)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四)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五)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六)掌握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七)掌握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第六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一、行政诉讼法基础
(一)了解行政诉讼的特征
(二)熟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三)掌握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二、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一)了解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二)掌握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管辖
掌握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四、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掌握行政诉讼原告
(二)掌握行政诉讼被告
(三)掌握行政诉讼第三人
(四)掌握行政诉讼代表人和代理人
五、行政诉讼证据
(一)熟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二)掌握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质证和审查认定
(三)掌握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六、行政诉讼程序
(一)掌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二)掌握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三)掌握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四)了解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五)掌握行政赔偿诉讼
七、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一)了解行政诉讼的执行
(二)熟悉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
第七章民法基本内容
一、民法基础
(一)了解民法及其特征
(二)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了解民事法律关系及其特征
(四)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五)掌握民事法律事实
二、主体制度
(一)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熟悉法人的特征、分类
(三)掌握法人的成立条件
(四)熟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权利制度
(一)掌握民事权利的分类
(二)掌握民事权利的变动
(三)熟悉民事权利的保护
四、行为制度
(一)掌握法律行为的特征
(二)掌握法律行为的分类
(三)熟悉法律行为的形式
(四)掌握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五)掌握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
(六)掌握法律行为的条件附款和期限附款
(七)掌握代理的特征
(八)熟悉代理的分类
(九)掌握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五、时效制度
(一)了解诉讼时效的要素
(二)了解期间、期日适用范围
(三)掌握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
(四)掌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法基础
(一)熟悉物权的客体
(二)掌握物权的特征
(三)熟悉物权的分类
(四)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五)掌握物权的效力
(六)掌握物权的变动
二、所有权制度
(一)熟悉所有权的特征、权能
(二)掌握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三)掌握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四)熟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五)熟悉相邻权
三、用益物权制度
(一)掌握用益物权的特征
(二)掌握各类用益物权的内容、效力及变动
四、担保物权制度
(一)掌握担保物权的特征
(二)掌握各类担保物权的内容、效力及变动
五、占有制度
(一)掌握占有的分类
(二)掌握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三)掌握占有的效力
第九章债权法律制度
一、债法基础
(一)掌握债的构成要素
(二)掌握债的发生原因
(三)熟悉债的分类
(四)掌握债的效力
(五)掌握债的保全
(六)掌握债的担保
(七)掌握债的移转
(八)掌握债的消灭原因
二、合同法律制度
(一)了解合同与合同法
(二)熟悉合同的分类
(三)掌握合同的订立
(四)掌握合同的效力
(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六)掌握合同的救济(违约责任)
(七)熟悉合同的主要类型
三、侵权法律制度
(一)了解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法
(二)掌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掌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掌握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责事由
(五)熟悉各类型侵权的构成要件
第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
一、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熟悉婚姻家庭法基础
(二)熟悉亲属制度
(三)掌握婚姻制度
(四)掌握家庭关系
二、继承法律制度
(一)熟悉继承法基础
(二)掌握法定继承
(三)掌握遗嘱继承
(四)掌握遗产的处理
第十一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基础
(一)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二)熟悉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区别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规则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二)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基础
(一)熟悉合伙企业的特征
(二)熟悉合伙企业的一般法律规则
二、合伙企业的种类
(一)掌握普通合伙企业
(二)掌握有限合伙企业
三、掌握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掌握合伙企业的解散
(二)掌握合伙企业的清算
第十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法基础
(一)了解公司类型
(二)了解公司能力
(三)熟悉公司章程
(四)掌握公司资本
(五)熟悉公司法人地位
二、公司设立
(一)掌握公司设立方式
(二)掌握公司设立条件
(三)掌握公司设立责任
三、公司股东
(一)掌握股东出资
(二)掌握股东权利
(三)掌握股东资格
(四)掌握股东诉讼
四、公司运行
(一)掌握公司组织机构
(二)熟悉公司特殊形式
(三)熟悉股权与股份转让
(四)掌握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
(五)了解公司财务会计
(六)熟悉公司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十四章破产法律制度
一、破产法基础
(一)熟悉破产原因
(二)了解破产案件管辖
(三)了解破产管理人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掌握破产案件申请
(二)熟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三、债权申报
(一)掌握债权申报
(二)熟悉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
四、债务人财产
(一)掌握债务人财产
(二)掌握追回权取回权抵销权
五、重整与和解
(一)掌握重整程序
(二)熟悉和解程序
六、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一)掌握破产宣告
(二)掌握破产清算
(三)了解破产终结
第十五章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一、电子商务法基础
(一)了解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二)熟悉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
二、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一)掌握电子商务主体种类
(二)熟悉电子商务主体的认定
三、电子商务法几项基本制度
(一)掌握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二)掌握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三)掌握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四)电子商务税收法律
第十六章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险法基础
(一)了解社会保险法的特征和功能
(二)熟悉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三)掌握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一)掌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掌握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三)掌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一)掌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三)掌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四、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一)了解工伤保险内容
(二)掌握工伤保险的基本规则
五、失业保险
(一)了解失业保险内容
(二)掌握失业保险的基本规则
六、生育保险
(一)了解生育保险内容
(二)掌握生育保险的一般规则
第十七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基础
(一)了解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
(二)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
(一)了解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二)掌握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三、民事诉讼参加人
(一)熟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二)掌握共同诉讼
(三)熟悉代表人诉讼
(四)熟悉民事公益诉讼
(五)掌握第三人诉讼
(六)掌握诉讼代理人
四、民事诉讼证据和证明
(一)熟悉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二)掌握民事诉讼证明
五、民事诉讼程序
(一)掌握民事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二)掌握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三)掌握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
(四)熟悉民事诉讼再审程序
第三篇刑事监察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基础
(一)了解刑法解释和效力
(二)熟悉刑法基本原则
(三)熟悉追诉时效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
(一)熟悉犯罪构成
(二)了解犯罪形态
三、刑罚种类与刑罚适用
(一)熟悉刑罚种类
(二)了解量刑原则和量刑情节
(三)掌握累犯、自首、立功
(四)掌握数罪并罚和缓刑
(五)掌握减刑和假释
四、危害税收征管犯罪
(一)掌握逃税罪
(二)了解抗税罪
(三)熟悉逃避追缴欠税罪
(四)熟悉骗取出口退税罪
(五)掌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六)熟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七)了解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八)熟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九)熟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十)了解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十一)了解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十二)熟悉非法出售发票罪
(十三)掌握虚开发票罪
(十四)掌握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五、贿赂犯罪
(一)熟悉行贿罪
(二)熟悉受贿罪
(三)了解介绍贿赂罪
六、渎职罪
(一)熟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二)熟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三)熟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四)了解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十九章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刑事诉讼法基础
(一)了解刑事诉讼
(二)掌握刑事诉讼当事人
(三)熟悉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辩护与代理
(一)掌握辩护
(二)熟悉代理
三、强制措施
(一)熟悉拘传
(二)熟悉取保候审
(三)熟悉监视居住
(四)熟悉拘留
(五)熟悉逮捕
(六)了解强制措施的撤销、变更与解除
四、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一)了解立案
(二)熟悉侦查
(三)熟悉提起公诉
五、刑事审判程序
(一)了解刑事审判
(二)掌握第一审程序
(三)熟悉第二审程序
(四)熟悉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十章监察法律制度
一、监察法基础
(一)了解监察及监察法
(二)了解监察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二、监察机关和监察范围
(一)掌握监察机关
(二)掌握监察范围
三、监察权限及监察程序
(一)掌握监察权限
(二)熟悉监察程序
(三)了解监察保障
四、熟悉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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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基本就是读学历及相应的工作年限,已经有人给你粘上了;一共要考5门,税法一、二,财务与会计,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至于作用,一是你可以实现自己的职业梦想(如果你想从事税务工作的话),二是可以挣钱,具体钱数就不说了,看你做多大的项目;三是税收是我们生活中的常识,您可以保证自己这方面清白和不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