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单选题:
1、 某药店(一般纳税人)2006年6月向患者销售药品(非避孕药品)及医疗器械取得收入36800元,向外地某药店批发药品(非避孕药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元,向消费者个人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取得收入5800元,药店请专家为顾客提供医疗咨询服务,取得咨询收入6800元(单独核算);本月购进药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450元。该药店本月应纳的增值税为( )元。(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标准答案:c
解析:本题考点包括含销销售额的换算、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增值税免税规定。
向患者销售药品取得的收入应该为含税销售额,需换算。
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的收入是免税的
药店专家为顾客提供医疗咨询服务,属于兼营应缴营业税的行为,单独核算,应缴纳营业税
所以:
应纳增值税额=[36800÷(1+17%)+50000]×17%-9450=(元)
2、 某生产喷雾器的农机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3月生产销售喷雾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50万元,为农民修理喷雾器取得的修理费收入10万元。当月购入零配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万元,零配件已入库。发票已经通过认定并在当月申报抵扣,则该厂3月份应纳增值税为()。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标准答案:c
解析:
本题考点是农机产品适用13%的低税率和不含税价款的换算。
修理农机收入不属于13%低税率的范围
应纳税额=50×13%+10÷(1+17%)×17%(万元)
3、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送货上门方式销售钢材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50000元、税额8500元,另开普通发票收取运输装卸费234元,包装费117元,则该笔业务的计税销售额为()元。
标准答案:b
解析:运输装卸费和包装费为价外费用,要换算为不含税金额
计税销售额=50000+(234+117)/(1+17%)=50300元
4、 某超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6年1月,该超市取得货物零售收入120000元;向困难群体捐赠部分外购商品,捐赠商品的买价为4200元,售价为5000元;向职工发放部分外购商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商品的买价为3000元,售价为3700元;销售已使用1年的冰柜一台取得收入1400元,该冰柜原购进价2200元。该超市当月应纳增值税()元。
标准答案:b
解析:注意,2006年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征收率为4%。
应纳增值税=120000÷(1+4%)×4%+5000÷(1+4%)×4%
=(元)
5、 某企业进口服装一批,关税完税价格为150万元,假设进口关税税率为20%,支付国内运输企业的运输费用万元(有货票)。本月售出40%,取得含税销售额270万元。则该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万元(相关发票已经通过认证)
A
B
C
D
标准答案:c
解析:
进口关税=150×20%=30(万元)
进口环节增值税=(150+30)×17%=(万元)
国内运输费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7%=万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270/(1+17%)×17%(万元)
6、 某百货公司2007年的销售额是150万元,2008年4月销售给消费者日用品一批,收取全部货款62400元,当月购进货物时,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30000元,百货公司4月份应交增值税为( )元
A
B 1296
C 3532
D 2400
标准答案:d
解析:
根据2007年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商业企业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应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按照4%的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额=62400/(1+4%)×4%=2400元
7、 某超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5年6月零售粮食、食用植物油、各种蔬菜和水果取得收入50000元,销售其他商品取得收入240000元;为某厂商提供有偿的广告促销业务,取得收入20000元,对上述业务税务处理正确的是()。
A.应纳增值税元,应纳营业税1000元
B.应纳增值税元,不缴纳营业税
C.应纳增值税元,应纳营业税1000元
D.应纳增值税元,不缴纳营业税
标准答案:a
解析:
应纳增值税=(50000+240000)÷×4%=(元)
广告促销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营业税中的"服务业"5%征收营业税=20000×5%=1000(元)
8、 按照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在计算增值税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是( )
A 电力公司所属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电厂
B 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
C 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
D 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
标准答案:c
解析:AB均应按核定的税率预征,不能抵扣进项税;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 按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油气田企业在劳务发生地未设立分子公司但提供生产性劳务的,在劳务发生地按6%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不能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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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发生的下列行为中,不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是( )。
A、用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
B、用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扣手续费
C、直接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的应税消费品
D、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奖励
2、某轮胎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销售汽车轮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销售农用拖拉机专用轮胎,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50万元,将成本价为30万元的机动车轮胎销售给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当月全部出售,开具普通发票注明价款为万元。已知轮胎的消费税率3%,则该厂本月应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
A、
B、
C、
D、
3、某啤酒厂销售A型啤酒20吨给副食品公司,开具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价款58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销售B型啤酒10吨给宾馆,开具普通发票收取3276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该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是( )。
A、5000元
B、6600元
C、7200元
D、7500元
4、下列各项中,不符合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规定的是( )。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数量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D、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5、某汽车制造厂以自产小汽车20辆投资某广告公司取得20%股份,双方确认价值750万元。该厂生产的同一型号的小汽车售价分别为40万元/辆、38万元/辆、36万元/辆,则用作投资入股的小汽车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消费税税率为5%,以上售价均为不含税价)
A、30
B、35
C、40
D、0
6、某酒厂2012年11月份生产一种新的粮食白酒,对外赞助吨,已知该种白酒无同类产品出厂价,生产成本每吨4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粮食白酒定额税率为每斤元,比例税率为20%。计算该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元。
A、5675
B、5125
C、6125
D、6360
7、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 )。
A、由受托方代收代缴
B、由委托方在受托方所在地缴纳
C、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
D、由委托方在受托方或委托方所在地缴纳
8、应税消费品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下列应税消费品应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是( )。
A、游艇
B、高尔夫球
C、高档手表
D、小汽车
9、下列关于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 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B、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 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C、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 烯 、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 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退还所含消费税
D、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生产企业销售给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 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照常征收消费税
10、下列项目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税目征收范围的是( )。
A、电动汽车
B、高尔夫车
C、中轻型商务客车
D、企业购进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
11、实行复合计税征税办法的产品是( )。
A、石脑油
B、啤酒
C、粮食白酒
D、黄酒
1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 )。
A、应税消费品的平均税率计征
B、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计征
C、应税消费品的不同税率,分别计征
D、应税消费品的最低税率计征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应征收消费税的有( )。
A、某企业外购大包装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后销售的
B、某卷烟厂自产烟丝用于生产卷烟的
C、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将外购化妆品大包装加工成小包装后销售的
D、某企业收回委托加工的已税轮胎直接销售的
E、某地板厂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的实木地板
2、下列单位中不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有( )。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除外)的单位
B、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C、进口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除外)的单位
D、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E、批发粮食白酒的单位
3、下列消费品移送使用时应缴纳消费税的有( )。
A、将自产烟丝移送用于生产卷烟
B、自产卷烟用于职工福利
C、自产化妆品用作广告样品
D、将自产轮胎移送用于生产大卡车
E、外购烟丝移送用于生产卷烟
4、依据消费税的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中,准予扣除外购已纳消费税的有( )。
A、以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B、以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珠宝首饰
C、以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连续生产的金银首饰
D、以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E、以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5、下列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说法中,表述正确的有( )。
A、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B、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税消费税
C、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
D、纳税人采取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以同类产品的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E、受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消费税纳税人
6、根据消费税现行政策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B、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C、计算啤酒出厂价格时,包装物押金中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D、卷烟在批发环节按照5%税率计征消费税
E、自2012年1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7、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政策,下列陈述正确的有( )。
A、金银首饰出口不退、进口不征消费税
B、用已税的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消费税
C、镀金首饰仍属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D、纳税人以“以旧换新”的销售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款计算消费税
E、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8、下列环节既征消费税又征增值税的有( )。
A、卷烟的生产和批发环节
B、金银首饰的生产和零售环节
C、金银首饰的零售环节
D、化妆品的生产环节
E、将汽车轮胎用于继续生产小汽车的环节
9、下列货物销售征收消费税的有( )。
A、汽车销售公司代销小汽车
B、汽车修理厂销售汽车轮胎
C、金店零售金银首饰
D、化妆品生产企业出口化妆品
E、手表厂生产销售高档手表
1、某日化企业(地处市区)为增值税一股纳税人,2013年10月发生如下业务:
(1)与甲企业(地处县城)签订加工合同,为甲企业加工一批化妆品,甲企业提供的原材料成本20万元,加工结束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及代垫辅助材料价款共计8万元、增值税万元。
(2)进口一批化妆品作原材料,关税完税价格为70万元,关税税率为20%;支付海关监管区至公司仓库不含税运费2万元,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生产领用进口化妆品的80%。
(3)将护肤品和化妆品组成成套化妆品销售,某大型商场一次购买240套,该日化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8万元,其中包括护肤品18万元,化妆品30万元。
(4)销售其他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
(5)将成本为万元的新研制的.化妆品赠送给消费者使用。(化妆品成本利润率为5%)
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2013年10月该企业受托加工化妆品应代收代缴消费税为( )万元。
A、
B、
C、
D、
<2>、2013年10月该企业进口化妆品应纳进口关税( )万元。
A、
B、
C、
D、
<3>、2013年10月该企业国内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 )万元。
A、
B、
C、
D、
<4>、2013年10月该企业国内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 )万元。
A、
B、
C、
D、
2、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位于市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发生以下各项业务:
(1)从国外进口一批香水精,成交价28万元,支付运往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运费、保险费万元。在自海关运往单位的途中,因管理不善损失了35%的香水精,已经申报了保险赔偿。该批化妆品全部用于继续生产A、B两种高档化妆品;
(2)境内采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16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零备件,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6万元;支付水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共计12万元,其中职工浴室使用5%;
(3)将护肤品和高档化妆品组成成套化妆品销售,某大型商场一次购买360套,该日化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72万元,其中包括护肤品30万元,高档化妆品42万元;
(4 )10月3日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类高档化妆品300套,每套不含税售价万元;10月5日销售A类高档化妆品150套,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为10月8日,如果10天之内付款,给予5%折扣;2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20天以后付款,全额收取价款。购货方在10日内支付货款,化妆品生产企业实际取得不含税收入万元。10月18日向某大型商场批发A类高档化妆品120套,收取不含税售价万元,销售时每套按不含税售价的3%收取提货费。本月支付销货不含税运费8万元,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5) 本月特制B类高档化妆品160套,其中,将60套B类高档化妆品用于奖励给企业年度优秀员工,25套用于市场推广。B类高档化妆品目前无同类产品售价,已知B类高档化妆品每套的成本为万元。本月销售舞台、戏剧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取得含税收入万元。
(6)月末盘点时发现,外购的原材料由于管理不善丢失,成本万元,其中包括运费成本万元。
(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申请并通过认证,进口关税为20%;化妆品成本利润率为5%;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进口化妆品进口环节应缴纳的税金合计为( )万元。
A、
B、
C、
D、
<2>、化妆品生产企业本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为( )万元。
A、
B、
C、
D、
<3>、化妆品生产企业本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为( )万元。
A、
B、
C、
D、
<4>、化妆品生产企业本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
A、
B、
C、
D、
1、某市飞云木业制造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木地板的生产、进口以及销售,同时从事筷子生产经营。2013年9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购进油漆、修理零备件原材料一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万元;发生不含税运费万元,已经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已验收入库;
(2)本期购入原木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买价118万元,税金万元,专用发票已经税务机关认证;
(3)本月销售自产豪华木地板4500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28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收取包装费万元(开具普通发票);本月另收取过期不退的木地板包装箱押金为万元;
(4)将自产A型木地板1000平方米用于自己的办公室装修,3000平方米用于奖励给优秀员工,账面成本合计170000元。该A型地板没有同类销售价格;
(5)受托加工特制木地板一批(无同类售价),委托方提供橡木,合同列明材料成本21万元,收取加工费(不含税)11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完成生产,共交付委托方1400平方米橡木地板;该委托方收回后全部销售,取得价税合计42万元;
(6)将上月外购木地板12000平方米(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32000元)全部用于生产C型漆饰木地板,销售给某商业贸易公司,本月收到对方开具的商业汇票,注明价税合计1080000元;
(7)将自产B型号木地板2000平方米无偿提供给某房地产公司,用来装修该房地产公司的样板间供客户参观,B型地板的账面成本为180000元;出厂不含税售价为每平方米160元;
(8)进口西班牙橡木原木一批,关税完税价格120万元,关税税率20%,取得海关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同期进口西班牙橡木地板一批,关税完税价格300万元,关税税率为30%;
(9)将进口的橡木加工成E型木地板,本月销售取得价税合计824000元;部分橡木做成工艺品,销售取得价税合计521000元;
(10)用部分原木的尾料加工成一次性木筷10000箱对外销售,单箱不含税售价50元;用进口橡木加工成高档筷子800箱,单箱不含税售价180元,本月两种型号的筷子全部销售给某贸易公司,因为是长期客户,销售时一次给予5%的折扣;
(11)期初增值税留抵54000元。
(木地板和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和成本利润率均为5%;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合计数):
<1>、本期进口业务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 )元。
A、
B、
C、
D、
<2>、本期代收代缴消费税为( )元。
A、
B、
C、
D、
<3>、假定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应缴纳的消费税应为( )元。
A、
B、
C、
D、
<4>、本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额为( )元。
A、
B、
C、
D、
<5>、本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为( )元。
A、
B、
C、
D、
<6>、下列关于税收政策的陈述,不正确的是( )。
A、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
B、地板的包装物押金逾期,应并入销售额依法征收增值税
C、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D、木制一次性筷子泛指各类以木材为原料制成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消费税政策简介 自2005年以来,税务总局总体上明确以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的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方便税收征管,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所称“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 二、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 三、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 四、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二、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从2009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2006)(国税函[2006]1183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9号)你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8号)收悉,批复如下: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四川省古杉化学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柴油消费税征税范围。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四川省古杉化学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征收消费税。增值税-政策简介 自2008年7月1日以来,以废弃油生产的生物柴油(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自2011年起以废弃油生产的燃料、饲料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一)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二)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上述涉及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并且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三)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 混合油》(NY/T 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七)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四、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五、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三)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七)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八)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 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烟尘灰”,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塔)收集的粉灰状残料物。 “湿法泥”,是指湿法冶炼生产排出的污泥,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 “熔炼渣”,是指在铅、锡、铜、铋火法还原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 七、本通知所称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除第三条第(一)项外,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比例计算。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凡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政策。 九、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具体数据要求和提交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事宜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严密措施加强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动态监管,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本通知第九条第(五)项要求提交的数据]、纳税申报情况和退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凡经核实纳税人有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十二、本通知中所列各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另行发文明确。 十三、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其他款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销售(提供)本通知规定的免税产品(劳务),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十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114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8-1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三)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五)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二)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三)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五)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六)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七、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八、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免税和即征即退政策由税务机关,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相关财政机关分别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所称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本通知所称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十、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中废渣比例计算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16号)相应废止。 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九日企业所得税政策简介 自2008年以来,以废弃动植物油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八、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发现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有误的,应停止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十一、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