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2500-1100-670-480-60-(160-120)+70-50=170万元(2)纳税调整:①广告费扣除限额:2500×15%=375万元<45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375=75万元②招待费的60%:15×60%=9万元销售收入的:2500×=万元>9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9=6万元③捐赠扣除限额:170×12%=万元<3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万元④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⑤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50×2%=3万元职工福利和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50×(14%+)=万元<29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万元(3)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70+75+6+=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2、(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560-400+80-66+=万元(2)新技术研究费加计扣除:30×50%=15万元(3)权益性投资收益34万元,免征所得税。(4)公益捐赠扣除限额:×12%=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万元(5)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
该企业利润有200万以上,所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去年:200万*25%=50万今年应为400万*25%=100万所以应补缴50万。应该是这样算…………
霸灯,回答的完全正确。
1、广告费扣除标准=(9000+1000)*15%=15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250-150=100万元2、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标准一*60%=万元标准二(9000+1000)*万元孰低原则,纳税调整增加额=万元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规定,对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予以明确,即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因此,2月份,给公司生产一线职工发放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在“应付福利费”账户列支,金额18万元准予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减少额1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600+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5%=万元应退税额=万元
如果是按33%的税率的话,上一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为66万元,每月预缴的所得税为66/12万元。本年应缴所得税132万元,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补缴132-66=66万元
所有费用成本属合法支出,或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工资不有关纳税调整数的,其实很简单算法:
税前利润600万*25%=纳税额150万。
广告费支出250万,按(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15%,对比不超过,不做调增税额。
业务招待费支付万*(1-60%)*25%=调增税额万。
福利费支付18万,按工资总额320万*14%,对比没超过,不做调整税额。
分析计算该公司2008年度应退缴的企业所得税=150万+万-198万=万。
1.(4000-3800-80-13)*25%=万(15-15*60%)*25%=万
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00-80+10+25+28+7=90应交所得税:90*25%=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列支的利息不得超过按同期金融机构借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所以利息调增10万。50万打六折是30万,5000万的%为25万,所以业务招待费调增25万。100万小于5000万的的15%,无调整。捐赠40万比会计利润100万12%大28万,调整28万。税务罚款全部不得税前列支。如果用旧税法计算,请说明,我再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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