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抵减的应纳税额作为其他收益,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贷:其他收益-其他
当月应缴纳增值税=300*6%—40*13%—6=万元扣除加计抵扣,实际应缴纳增值税=—40*13%*10%=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抵减的应纳税额作为其他收益,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
贷:其他收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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