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税务师培训中心推广人员有什么好的招生秘籍?源生如潮旨在为各个培训学校提供优质的招生服务,帮助培训机构以最小的成本招到更多学生,不断提高学员咨询率及准确率。【源生如潮公司简介】昆明源生如潮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源生如潮),总部位于四季如春的云南省昆明市,专注于从事招生策划、线上推广和网络代理招生服务。源生如潮将原来多家公司旗下的知名招生网站整合在一家,利用公司自主研发的智能写作与发布引擎,全方位覆盖潜在需求用户,真正实现搜索引擎霸屏营销。源生如潮具备专业的运营推广团队和专业的客服团队,提供学校网页制作,课程上架到咨询引导一系列的专业招生服务,努力达到学员、培训学校及平台多方共赢。目前主要覆盖的业务包含有语言培训、电脑与IT、职业技能、资格考试、中小学辅导、出国留学、学历提升等。覆盖城市达150多个,上线课程10万+,已达成合作的学校已有1000多家,2023年为培训学校创造1000多万的业绩。【常见推广方式】(一)CPC:竞价推广、竞争激烈,价格高昂,恶意点击,管理麻烦、稳定性差。(二)分类信息:门槛低,信息龙鱼混杂排名不稳定、用户体验差。(三)SEO:优化周期长、算法更新快、沟通成本高、竞争大、效果没保证。(四)户外广告:覆盖面小、时效性差、修改难度大,招生效果难以预估测评。(五)广告联盟:可信度不足、用户体验差、受众不精准、误点击消费较多。(六)传单广告:传单泛滥,顾客产生厌烦情绪,宣传效率低,浪费资源又消耗金钱。【常见招生问题】(一)用户体验不佳学校网站做了搜索竞价排名,但因网站设计缺乏美观度与合理性,用户体验差,导致咨询率低。(二)无专业推广团队学校缺少专业的网络技术团队。无法胜任从建站、优化、推广三者同步结合的无间隙式营销。(三)招生渠道单一招生渠道单一,缺少多渠道的招生手段;可拓宽招生的渠道,例如网络招生已是趋势。(四)营销成本高每年投入高额的网络营销费用,由于对人群定位不准,账户操作经验不足,导致营销效果差。【招生业绩差怎么办?找源生如潮】(一)投入成本低免费推送精准资源,按成交效果付费,不成交相当于免费帮学校做广告,低投入(需支付部分年费),高产出。(二)覆盖范围广网络招生,不受地域限制,可全国招生,广告覆盖广,持续时间长(24小时在线),品牌曝光率高。(三)推广更省心您只需提供推广所需素材,网页制作,关键词排名、品牌推广、在线接单,全部交给我们完成。(四)招生效果好精准关键词全网优化,定向性强,受众明确,成交效果更好。2022年为合作机构带来1000多万的业绩。【为什么选择我们?】(一)自己线下推广招生1.自己线下招生,人力成本过高,收益少。2.通过线下招兼职发传单,成本过高。3.不懂排名优化,只知道投百度投灯箱。4.员工通过传统的微信微博QQ发帖招生。5.自己的官网,不会优化,覆盖范围小。6.依靠学员转介绍,宣传力度小。7.只想在一些免费网站发些招生广告。8.机构招专业的团队投入成本过高。(二)其他网站招生服务1.单个网站品牌知名度低,覆盖面小。2.名单量少,学员转化率低。3.单个网站同类关键词覆盖面少。4.推广力度不足。5.名单质量低,精准名单少。6.优化技术有限,无专业优化团队。7.关键词难以占据搜索引擎前几页。8.获取学员名单不及时。(三)源生如潮招生服务1.三大网站同步推广,覆盖面广。2.三个网站电脑和手机端同步展示。3.精美的网页,大大提升了品牌形象。4.发布引擎可覆盖海量长尾关键词。5.所发布软文符合SEO规则,搜索排名靠前。6.精心的课程包装提升用户体验、咨询转化率。7.名单质量高,转化好。8.专业的运营推广团队和专业的客服团队。【推广引擎】(一)自动生成一键发布发布引擎可一键生成海量优质文章,自动发布三大招生网站。(二)用户体验良好发布的每一篇文章都配有精美落地页面,并配有相关的课程介绍,最大程度的吸引用户咨询。(三)全面覆盖用户全方位覆盖潜在用户,包含上下游关键词、核心关键词与长尾词布局,最大程度覆盖用户。(四)短时间内实现霸屏发布引擎具有自动发布及覆盖关键词广泛的特点,可短时间内实现万词霸屏。【合作流程】(一)了解沟通:主要了解学校信息和主推课程。(二)洽谈细节:针对合作过程中的细节方面进行商讨。(三)签订合同:确认合同细节,双方签字盖章。(四)物料对接:课程物料对接,上架相关课程,制作页面。(五)推广引流:利用发布引擎,为相关课程进行推广引流。(六)成交结算:推送精准学员,核对报名后结算返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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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年限的截止时间,“4年”,有的省计算到2009年底,有的省是算到2010年底,你可以报名时咨询一下。 2010年注册税务师常见问题汇总: :. 注册税务师(简称 CTA Certified Tax Agents)考试是中国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
1、符合 2、从毕业算起
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表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1、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2年;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利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4年;3、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6年: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2年:5、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4年;6、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7、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8、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9、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10、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11、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1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1、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3年;2、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申报条件中有关问题的说明:1、“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其截止年限到2001年底。2、“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它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是指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报名办法:1、首次申请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从12月13日开始(不含双休日)到报名点购领《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报名信息卡和报考手册。按报考手册的要求,规范填写《申报表》,位人事(干部)部门公章(如本人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的,需经人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审核、盖章;户口组织关系不在本市的,而受聘于本市单位的,由受聘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盖章)。《申报表》附表上贴与正表上同一底版的2寸照片一张。报名时,须持填好的《申报表》、报名信息卡、本人身份证、同时提供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税务师执业证书(以上均为原件),经报名点审核后,办理报名手续。符合免试条件着,还需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人从事税务工作起始时间的证明。2、已经参加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但在规定有效期内有未报考科目或有未合格科目的,需填写《申报表》,持本人上一年度参加考试的准考证或考试成绩通知单、身份证、近期同一底版一寸、二寸免冠照片各一张,经报名点审核后,办理报名手续。考试科目:财务与会计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税务代理实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3、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5、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6、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的人员,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截止日期为2007年年底。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和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报名时间一般设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12月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按地区为单位进行组织。 本篇文章来源于《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网》[shuiwushi.] ;原文链接地址::shuiwushi./2380/8244698262. 具体报考事宜可登陆下列网址:shuiwushi./849/index.
一般来说你所学的就是经济类专业的 如果你符合毕业后从事两年的相关工作 那么你就可以参加考试了 可以随时关注zhonghua会计网校的信息更新
资格审查非常严格!
是不可以的。 他们是不光审核你的报名证明表的, 还会审核你的毕业证书。 用你的毕业年限来推算你的工作年限。 所以,单假造一个,啥用没有。
工作满四年,单位同意报考,那个盖章也是空的。 是从你的毕业时间算起,如果你是本科05年毕业,那么今年是可以报考的。 换句话说,即使你去年毕业,哪怕单位盖章,证明你工作四年,人事也不会给你审核。参点水份,也需要三年时间。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报名条件: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7、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 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懂的问题,可以加我百度HI。 最后祝你考试顺利,工作顺利。
网报肯定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现场资质审核就比较危险,根据我多年在北京注税报名现场工作经验,建议你避开北京,去外地报名,外地的审核还是会松一些的。
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报考级别为“考5科”)考试: 1.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二)可免考部分科目(报考级别为“考2科”)人员的条件: 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可免考《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需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报考条件的有关说明 (一)“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 (二)“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 (三)“非经济类、法学类”是指除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四)“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 (五)“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 (六)“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 (七)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居民在报名时,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港、澳居民身份证。 (八)符合报考条件的台湾居民在报名时,需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注册税务师的作用和权利:(一)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三)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目录[隐藏]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第三章 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业务范围及规则�第五章 税务师事务所�第六章 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七章 罚 则�第八章 附 则�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第三章 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业务范围及规则�第五章 税务师事务所�第六章 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七章 罚 则�第八章 附 则� [编辑本段]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9月16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4 号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 �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总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编辑本段]第二章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 第八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办法由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 第九条 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二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第十条 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资格证书到所在地的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省局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二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二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三) 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四)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五)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 (一)死亡或者失踪的; � (二)同时在二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四)年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五)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的备案情况上报总局管理中心。执业备案和注销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编辑本段]第三章 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三)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 第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编辑本段]第四章 业务范围及规则�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 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四)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编辑本段]第五章 税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由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 � 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 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就本所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省局管理中心备案;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当年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汇总,上报总局管理中心。� 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第三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变更、注销等手续后,应当到省局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合并、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设立条件的,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第三十三条 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局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第三十四条 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报总局管理中心备案。� 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已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的税务师事务所通报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总局管理中心对税务师事务所实行资质等级评定管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三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是由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地方组织。� 注册税务师协会应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注册税务师应当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三十八条 中税协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备案;省税协章程经省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省税务、民政机关和中税协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中税协拟订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为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提供服务。� 第四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编辑本段]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 (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第四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出现上款规定情形的,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总局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编辑本段]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总局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度检查,省局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提及个数、次数、金额“以上”、“以下”的,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在中国境内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能考到注册税务师,等于拿到金饭碗了。 多门证,多条路。实力有时需要证书证明。特别是税务人员、税务代理、会计中介、企事业会计。 现在只要去事务所挂靠,CPA300元/月,CTA300元/月,一共600元/月。 要求基本就是读学历及相应的工作年限,已经有人给你粘上了;一共要考5门,税法一、二,财务与会计,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至于作用,一是你可以实现自己的职业梦想(如果你想从事税务工作的话),二是可以挣钱,具体钱数就不说了,看你做多大的项目;三是税收是我们生活中的常识,您可以保证自己这方面清白和不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