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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体制。 (一)将自治区财政厅的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增加代收代缴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职责。(三)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四)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行政审批和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五)加快建设覆盖所有税种的金税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六)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七)强化内部审计、巡视督查和绩效考核工作;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政策,起草地方性税收法规草案,拟定我区税收政策措施。(二)参与研究全区经济政策,从税收方面提出经济调控的意见和建议。(三)组织开展税源调查,编制全区地方税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四)制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推进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五)组织实施全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和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直接组织征收自治区级地方税收收入。(六)监督、检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问题按管理权限进行解释;处理税法和税收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七)指导、管理全区地税系统的稽查工作和反避税工作,负责重点税源和自治区级地方税收收入的检查以及重大税务案件和反避税案件的查处工作。(八)对全区地方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地级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系统的人事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本系统的财务经费、国有资产、装备、基建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九)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负责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十)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十一)组织开展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设12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税务宣传、政务公开和新闻发布等工作。(二)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执法检查;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重大地方税收案件审理以及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涉税法律事务工作。(三)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起草地方税收征管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管理规划;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收发票;负责货物运输行业税收管理以及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代收代缴工作;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业务需求整合和流程优化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地方税收信息化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管理税务代理机构。(四)劳务税处。负责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防洪保安费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处理税收政策执行中有关事项。(五)财产和行为税处。负责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处理税收政策执行中有关事项。(六)所得税处。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处理税收政策执行中有关事项;协调涉外税收工作。(七)重点税源管理处。负责地方税收重点税源、重大项目管理工作;拟订全区地方税收税源管理模式,组织实施税源分析和日常监控。(八)纳税服务处(行政审批处)。负责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拟订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协调开展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九)收入规划核算处。拟订全区地方税收规划、年度计划和税收会计、统计等相关制度;汇总分析全区地方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等信息数据;负责地方税收票据管理工作。(十)财务管理处。拟订本系统财务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全系统经费、财务、装备、国有资产和局机关财务;审核汇总编制本系统财务预决算。(十一)督察内审处。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以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重大工作部署情况;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制度、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督察落实税收执法检查结论和各类审计结论。(十二)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拟订全系统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系统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津贴补贴、机构编制、出国政审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直属单位、直属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全系统离退休人员工作。机关党委(基层工作处)负责机关和在邕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指导全系统党群工作;承担全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和培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建设工作。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会计师(副厅长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9名。 关 礼,男,汉族,1963年1月生,广西宾阳人,1990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7月参加工作,广西大学在职研究生班政治经济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副研究员。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主持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全面工作。吴殿禄,男,壮族,1950年12月生,广西东兰人,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11月参加工作,中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全国地市财税局长大专专业与岗位职务综合培训班毕业,大专学历,会计师。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巡视员。协助局长分管基层教育处、机关党委的工作;联系广西国际税收研究会、广西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蒙启华,男,汉族,1959年2月生,广西桂平人,197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11月参加工作,中国政法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分管法规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的工作。李早春,男,汉族,1962年12月生,河南信阳人,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7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税务师。 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分管征收管理处、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地方税收科学研究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工作。郑文临,女,汉族,1963年8月生,广西灌阳人,199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广西区委党校政治经济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讲师。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派驻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组组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协助党组书记分管纪检工作和监察室、巡视办公室、绩效办公室的工作。李 伟,男,汉族,1964年4月生,广西武鸣人,199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7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党政专业毕业,大学学历,会计师,税务师。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人事处和直属税务分局的工作。赵汉臣,男,汉族,1964年5月生,湖北大悟人,1991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10月参加工作,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大学学历。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分管计划统计处、财务管理处和稽查局的工作。肖西安,男,汉族,1954年11月生,陕西西安人,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1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领导干部函授班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大学学历。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副巡视员。协助局长分管工、青、妇和老干工作;协助纪检组长分管巡视工作和绩效考评工作。为有效开展工作,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实行A、B岗制度,具体分工:关礼—蒙启华、李伟,吴殿禄—肖西安,蒙启华—李早春,郑文临—赵汉臣。
(一)办公室拟订本系统年度工作计划、有关工作制度;组织起草和审核区局重要文稿;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密、密码、保卫等工作;承担面向社会的税收宣传、新闻发布及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网站运行和维护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和其他行政事务;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 (二)政策法规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税收政策调研;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定期进行清理、评估和反馈;承办局外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会办工作;牵头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及规范税务行政审批工作;承办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备查工作;办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组织反补贴案件的应对工作。(三)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等办法;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组织实施进出口贸易税收管理工作,拟订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参与编制年度出口退(免)税计划,分配下达年度内退税计划;组织实施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进出口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四)所得税处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税基管理、汇算清缴等办法;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五)收入规划核算处牵头编制年度税收计划、出口退(免)税计划,分配下达年度免抵调库计划;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组织开展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组织落实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税收票证管理等相关制度;承担税收收入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工作,对外发布税收收入数据。(六)纳税服务处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组织实施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七)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操作办法;研究提出专业化征收管理和税收征管规程完善的建议;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数据管理和应用办法、综合性纳税评估办法,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管理、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工作;组织落实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员制度。组织落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方案、制度;组织实施本系统信息技术体系建设和监督、验收;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技术标准、业务需求、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八)财务管理处拟订财务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等办法;审核汇编部门预算、决算;组织实施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分析考核征税成本;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办理具体支付事项;组织实施本系统资产的购置、占有、使用、处置、清理等工作;承担着装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拟订年度采购计划,办理具体采购事项;规范本系统政府采购业务管理,防范和化解采购风险。(九)督察内审处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制度、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督察落实税收执法检查结论和各类审计结论。(十)人事处组织落实干部人事制度及税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拟订具体实施方案;承担人事、机构编制和公务员管理工作;承担工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等工作;承担下一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管理、考核及监督等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执行干部人事规章制度情况;办理出国政审事项;组织实施本系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十一)巡视工作办公室组织落实巡视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拟订年度巡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巡视工作;监督检查下一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落实、协调、督办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议定、决定事项。(十二)教育处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员培训、学历教育管理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培训质量考核与评估;承办教育培训项目的开发与管理;承担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和培训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指导、检查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建设。(十三)监察室组织落实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本系统各级机关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情况;监督检查本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组织协调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有关申诉;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开展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十四)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指导、协调、检查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地区)间税收协议、协定(安排)的执行;组织落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处理国家(地区)间的有关税务事项;牵头组织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解释和处理具体业务问题;管理机关和系统外事工作。承担对大型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承担对大型企业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日常检查工作。(十五)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机关人员思想政治工作;承担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考察工作及发展党员工作;承担机关统战工作。(十六)离退休干部处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离退休干部工作经验交流,协调本系统离退休干部活动。(十七)稽查局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协调、督办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办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牵头组织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和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处理税务稽查有关工作;指导、协调系统税务稽查工作。稽查局设6个内设机构(正科级),分别为:办公室、综合选案科、检查科、案件审理科、案件执行科、举报中心。(十八)信息中心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服务、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工作;承担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组织本系统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运维;参与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参与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技术标准、业务需求、资金使用等工作;组织本系统信息安全管理与实施。(十九)机关服务中心承担机关后勤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拟订机关事务具体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本系统后勤服务工作。(二十)税收科学研究所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科研工作规划、方案;承担税收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专题研究等工作;收集、整理税收资料;编辑税务内部期刊、地方税志。(二十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落实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政策及管理制度,承担行业执业资格、资质审核认定及考试、培训工作;监督、检查行业执业情况。(二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干部学校承担税务系统教育培训的实施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干部学校设8个内设机构(正科级)。(二十三)机关工会机关工会是根据宪法、干部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依据工会章程,在局党组、机关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联系党组织与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开展职工的互助互济活动,协助和督促办好职工福利事业。组织和开展各种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负责机关的计划生育工作等。(二十四)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委员会承担广西国税系统共青团组织的管理。(二十五)广西国税系统妇女工作委员会承担广西国税系统妇女工作的组织管理。(二十六)中国税务报社广西记者站中国税务报社广西记者站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广西税务系统在《中国税务报》上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中国税务报》在广西税务系统的通联、发行和广告工作。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2013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China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CCTAA),是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会员注册入会和变更管理;(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拟订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定操作指南;(四)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五)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六)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行业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议,参与行业立法工作;(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十五)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十七)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十八)指导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个人会员是:(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二)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到所在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办理注册入会手续;(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含电子版)。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八)依照规定退出本会。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含电子版)。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刑事处罚;(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四)被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七)决定终止事宜。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签署重要文件;(四)处理重要事项;(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六)处理其它工作。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本会根据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第五章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第三十二条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一)会费收入;(二)政府资助;(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五)利息收入;(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通过。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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