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不同的投资者有不同的分红税。
1.我公司股东属于公司股东,公司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2.我公司股东属于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按20%扣缴税款。
3.我公司股东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东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分红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20%的个人所得税。
4.我公司股东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自然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由于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不是直接投资,也不是居民企业之间取得的股息,因此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不是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公开发行上市流通的居民企业股份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规定〉实施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2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利息、股息、红利等税收,不得并入企业。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为利息、股息、红利的,按照《通知》所附条例第五条精神确定各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不同的登记主体有不同的所得税。
1.王先生注册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年收入1000万元,利润400万元。企业所得税= 400万元* 25% = 100万元分红税= 300万元* 20% = 60万元。
2.王先生注册了一家服务性个人独资企业,年收入1000万元,利润400万元。经营所得税= 400万元* 35%万元= 万元。
3.王先生注册了一家固定费率的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年收入1000万元,利润400万元。经营所得税= 1000万元* 10% * 35%-65500元= 284500元。
4.如果王先生不是注册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假设不考虑全部扣除,王先生以自然人名义从事对外服务,年收入1000万元,利润400万元。王全部劳动报酬的个税=(1000万-6)万元* 45%-181920元= 4281080元。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个人投资者的收入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收入(利润)。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三:销售主体性质不同,增值税不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购进的申请材料,按13%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销售的主体属于商业性质,所以不允许简单的计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材料和用于生产建筑材料的砂、土、石材料,可以选择按3%的税率,按照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销售的主体属于生产性质,所以可以选择简单的计税。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从原辅材料中购进,由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本企业生产的货物。一般纳税人企业采购石材,本企业加工生产的骨料属于本企业自产货物。销售这类商品时,可以选择按照简单的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3%。以上政策不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外购砂石未经加工直接转售给客户的应用,即不能选择按照3%的税率按照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应按照13%的税率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并采用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的通知》政策(/[K0/][2009]9号)规定,普通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3%:2%的税率,按照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用于建筑和建筑材料的沙子。
案例4不同主体的未偿贷款有不同的所得税负担。
1.企业股东以自然人名义向公司无偿借款100万元,如果与经营无关且年末未偿还,则存在20%的税务风险。
2.非股东向公司无偿借款100万元,不存在分红20%税的风险。
3.企业关联公司向公司无偿借款100万元的,可由税务主管部门调整企业所得税。
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件)规定,个人股东从企业取得的借款,在借款年度内未归还且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以视为个人股东从企业取得的股利分配,个人股东视同企业。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没有合理的经营目的而实施其他安排的,税务主管机关有权自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应纳税额:融资资金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无关联关系企业之间可以约定的金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
税务规划,税务筹划本身就属于专业性比较强的业务,随着金税三期的逐步推进,企业税务问题成为未来企业家必须要重视的事情,降低税务风险,合理节税避税,国财税务师事务所,为您带来更多涉税问题,及其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