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离职禁止业限制:我国《公司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作了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高管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但按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高管竞业限制的期间,是从聘任合同的效力开始起,终于解任或辞任之时。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需要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笔者认为,高新企业可以通过与高管签订劳动合同及作为劳动合同附件聘请协议;竟业限制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包括保密协议和制定保密制度);期权奖励协议,股权奖励协议等一系列的合同和协议,并制定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来约定企业高管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达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高管离职后到企业的竞争对手去工作或直接成为企业的竞争对手。劳动合同及聘请协议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的高管管也属于劳动者,企业必须与高管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发生了企业聘请的法定代表人以企业未与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件。但是,通常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管均不愿意将他们之间的聘请高管的所有条件公开,而劳动合同需向有关政府部门公开,因此企业与高管之间可以采用劳动合同及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聘请协议的形式,在聘请协议中约定双方不愿对外公开的相关事项。按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按司法判例,给予经济补偿是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条件。但劳动合同法并未就经济补偿的最低金额作出规定。中国各地地方立法机构对经济补偿最低金额分别有不同的规定。《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15条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竞业限制的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上海市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持当事人约定优先的态度,并无最低限额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德国民法典》规定,企业给付高管经济补偿的金额为在上一个年度所得的一半时,竞业禁止才对高管有约束力。由于企业的高管收入都很高,特别是有的企业的CEO和外籍的工程师,年度工资加奖金都在人民币百万以上,有的达到数百万元。企业对所有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高管,如均按照收入比列支付经济补偿,有的企业难以承受。为此,建议高新企业在与高管签订聘用协议时,采用增加其他待遇的方法适当降低高管的工资;对高管而言,由于合理的税务规划,其也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1】 报销相关费用:高管每月报销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费用,如超出,则从高管个人的月收入中扣除。列支的相关费用由财务总监审批。2】 商务用车:企业购置车辆,供高管适用,并承担车辆保险,维修和相关的汽油等费用。3】 提供住房:企业购置住房和必要的生活家电家具,给高管使用,并承担一定的水电气费和修理费。4】 休假旅游:企业给与高管年度休假旅游的福利待遇。5】 其他增加高管福利待遇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