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5、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7、资格认定行为;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