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
(三)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有以下情况:
1、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比如,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可以这样做账: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原材料 或相关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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