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际个人所得税负担超过15%的,免征。
2.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收入包括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费.四项特许权使用费).营业收入和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收入。
3. 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最终结算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具体目标和条件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短缺人才,必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包括今年12月),并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经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不能缴纳社会保险的海外高端人才和海外短缺人才,必须提供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经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人才。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超过30万元(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人才短缺,也应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人才短缺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