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普及;2、组织实施党委支部创先争优活动;3、依据党章做好党委支部日常性工作;4、抓好党员(干部)队伍建设。
地税部门作为组织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机构,担负着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重要职责。要完成这一神圣和光荣的使命,就需要一支思想端正、作风过硬、业务精湛的地税干部队伍,而作为这支队伍中的先锋队和生力军的党员队伍显得尤为重要。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战略指导思想,新的税收形势对地税部门党组织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如何创造性地抓好新形势下基层地税部门党建工作,是税收收入保持持续、稳定增长的坚实的思想和政治保障。下面,我就如何做好基层地税部门党建工作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地税部门党建工作的重要性(一)加强基层地税部门党建工作是促进地税事业发展的需要。党的十七大对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了战略部署,也为今后的税收工作指明了方向。这必将带来我国经济社会新的、更大的发展,必将带来地税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基层地税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好、贯彻好十七大精神,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努力做好各项地税工作,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二)加强基层地税部门党建工作是带好队收好税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地税部门肩负的任务既繁重,又艰巨。要完成神圣而光荣的任务,必须要依靠基层地税部门党组织率领广大地税干部辛勤努力去完成。要实现既带好队伍,又完成任务的目标,就必须加强党的建设,通过基层党组织抓好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努力把地税干部培养成政治素质好,业务技能强,思想作风过硬,能征善管的队伍。实践证明,哪个地方党组织战斗力强,哪个地方干部建设就好,地税工作任务就能圆满完成,否则,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做好地税工作也是一句空话。所以,要下大气力加强基层地税部门党的建设。(三)加强基层地税部门党建工作是加强党员先进性建设的需要。党员先进性建设是基层地税部门党建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方面。党员是党的基本组织细胞和党的活动主体,党的所有工作都要依靠党员去完成,党的建设的各方面要求都要通过党员的模范作用去落实。没有党员的先进性作为前提和保障,党的先进性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木之本。加强党建工作,着重对党员进行科学理论武装、宗旨观念教育、党纪教育,加强党员管理,提高党员素质,使广大党员自觉履行党员八条义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二、基层地税部门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领导重视不够。一些领导重业务轻党建,落实党建责任制不到位,造成党建工作任务不落实,工作不扎实。例如,制度坚持得不好,活动开展不经常;计划不够周密,工作安排结合实际不紧,有时流于形式。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是机关党建考核奖励机制与业务工作考核奖励机制相比,力度太弱,引不起领导的足够重视。在实际工作中,业务工作完成得好,受到表扬就多,甚至被提拔重用。而党建工作看不见摸不着,干好干坏不好衡量,表扬当然就谈不上。这种现实状况,导致了一些领导对业务工作很重视,而对党建工作只求过得去就行,不求过得硬。(二)党建、业务两张皮的现象突出。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结合不紧,就党建抓党建,造成党建与业务工作相脱节,削弱了党建工作的成效。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党务干部围绕业务抓党建的意识不强、主动性不够,缺乏大局意识、配合意识,认为党建与业务各是各的,互不关联,在工作中不善于搞合成作战缺乏一盘棋的思想。(三)党员组织生活单调,缺少活力。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活动内容单一,形式单调,方法陈旧,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的要求。党员活动经常以读报纸,学文件为主,让人感觉枯燥乏味;学习内容也不能与地税工作实际相结合,仅满足于一般的政治说教,对广大党员的吸引力不强,教育管理效果不好,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职能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体现不足。(四)制度不完善、不落实。近年来,基层党组织相继建立和健全了一些党组织制度,但仍然存在着机制不完善、不落实的问题。首先是机制不完善。一些基层组织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党建工作相关制度,工作责任制不明确,保障机制不完善,激励机制不健全,党建工作权责不清。其次是制度不落实。一些基层党组织对党内生活制度没有很好的坚持和执行。没有层层建立和健全配套的制度加以认真落实,缺乏严厉的考核奖惩措施,导致制度难以达到规范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的目的。三、加强基层地税部门党建工作的几点建议(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第一,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基层地税部门党建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克服和纠正部分基层地税机关存在的重税收行政业务轻党建的错误思想,摆正党务与税收行政业务的关系,把党建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管党的政治责任。第二,要建立完善党建工作领导责任机制。既要明确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又要基层党委、党支部的具体责任,还要对党员行政领导实行一岗双责,在明确其领导业务工作的同时,明确抓分管部门单位党建工作的职责任务。要强化党建工作责任制,实行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努力构建党组织的领导带头抓党建,行政领导重视支持抓党建,党务工作者自觉主动抓党建,从上到下层层抓党建的新局面。(二)理顺畅通管理关系,坚持两手抓。一是加强党建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地税部门要畅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将党的工作和业务工作全部纳入系统管理,基层地税部门要积极探索行政隶属与党组织隶属关系紧密结合、相互协调的党建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充分发挥系统内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同时,要与地方党委加强联系,多汇报、多请示,争取工作上更多的帮助与支持,以保证各项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二是处理好业务与党建的关系。基层地税党建工作不是包办代替行政业务工作,而是通过抓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建设高素质党员队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为税收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完成起到保障作用。要把做好党建工作和做好税收业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做到两手抓,做到党建工作与税收业务工作任务同步、目标同向、时限同期、表彰同奖、失误同咎,使软任务变成硬指标,确保党建工作与税收业务工作的协调开展,着力扩大党建工作的覆盖面,增强党的工作的针对性。(三)加大制度创新和落实力度。首先,要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生活制度和工作制度,规范党建工作行为,夯实党建工作基础,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的程序和要求,切实提高三会一课特别是民主生活会的质量,扎扎实实地开展好基层党组织活动。与此同时,要根据变化了的形势和需要,积极拓宽思路,创新党建工作机制。一是情况报告制度。下一级党组织每年向上级报告履行党建工作职责情况;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把抓党建工作情况作为述职的重要内容。二是联系指导制度。党员领导干部都应定点联系基层地税部门党建工作,经常深入联系点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通过抓点示范,带动全面。三是督促检查制度。可采取派出督查组、巡回检查组等方式,对党建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其次,要创新工作方法。一是创新教育方法。因人施教,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类型的党员,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在方式上应注重互动和引导,尽可能地开展多种多样的开放式教育,如辅导报告、脱产培训、专家讲座等。二是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网络,以基层党委、工会为主体,以开展群众性活动和地税文化建设为载体,围绕中心工作,立足于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切实加强和改进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三是创新党员发展方法。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要大力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正确把握和坚持党员标准。积极研究发展党员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四是创新党的组织生活形式。进一步改进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的形式,严格党员管理,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五是创新三会一课。从形式上、内容上对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以及上党课进行创新,提高党员综合素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四)建立完善奖惩激励机制。一是根据党组织的特点、党建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细化量化的要求,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及分值,把软任务变成硬指标。实行党支部和党员双目标管理。按照党支部工作任务和党员先进性要求,制定和完善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支部和党员实行双目标管理,重点要围绕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三大内容,使支部工作规范化,党员标准具体化。二是要将党建工作考核纳入党政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和党委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实行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双向目标考核。把党建工作列入各级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将其与税收业务工作目标同定、任务同下、工作同步、考核齐抓。三是要抓好考核结果运用,对优秀单位要大力进行表彰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可实行党建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取消其当年年度参加各种评先评优资格。(五)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一是要始终把党章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贯彻作为党员理论武装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切实加强共产党员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修养,理想、信念的修养,宗旨意识、公仆观念的修养。二是加强党员能力建设。作为基层党组织要着力提高党员的技能,开展岗位练兵传、帮、带活动,把岗位能手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岗位能手,把党员岗位能手培养成后备干部,营造党员干部带头学技能,带领大家学技能的氛围,以此来推动地税系统整体素质的共同提高。三是加强党员监督管理。要强化基层党组织的监督功能,建立起适应基层特点的、分层次的、全方位、有权威的监督体系,畅通党内监督的渠道,把每一个党员都置于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严格监督之下。四是加大对党员的考核力度,对党性不强或存在的某些问题的党员,各支部要做好帮教工作,找他们谈心,指出问题,提高他们的党员意识,激发他们的活力,对不称职的党员,要及时给予严肃处理,以提高党的纯洁性和威信。要通过从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为地税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六)加大党建工作投入。一是要健全和完善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制度。明确党组织活动经费开支渠道,把党务教育经费专门列支出来,把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有形执政成本,提供足够的物质支撑。要通过从费用中划拨、党费返还、上级党费资助等途径,或按收入或可用财力的一定比例或额度,建立党建工作专项资金,用于重大活动安排和考核表彰奖励,切实解决无钱办事的问题。二是要重视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落实必要的活动场所和工作经费,开辟必要的活动场所,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学习资料。坚持从党建工作需要和实际条件出发,整合现有资源,将党员活动室、电教中心、职工之家、党员学校等融为一体,实现资源共享。(七)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一是按照要求把基层党组织班子调整好,选好配齐配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对个别软弱涣散、不起作用的基层党组织,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进行整顿。二是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好基层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配好、配足基层专职党务工作者,选拔和配备一批政治坚定、党性强、高素质的优秀年轻干部从事党务工作。三是要加大培训使用力度。要大力加强基层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理论素养、知识水平、业务本领,使之成为懂业务、懂行政、懂党务的复合型人才。要加强基层党务干部的培养培训和实践锻炼,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湛、工作出色的高素质的基层党务干部队伍。要为基层党务工作者的成长成才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把基层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重视和支持基层党务工作人员的使用、培训,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专职党务干部与行政业务人员双向交流,使他们进得来,留得住,干得好,充分调动和激发基层党务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八)加强基层班子建设。首先要严格组织生活。既要认真总结过去组织生活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又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提出新的办法,创造新的经验,使组织生活更加健全,更加丰富多彩,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其次要强化党内监督。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严格监督制度,从严治党,严格管理,保证全体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最后要建设坚强有力的党支部班子。一是建设学习型班子。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政治理论、经济理论和业务知识与日常工作结合起来。二是建设实干型班子。局机关党组织要把思想进步、勇于创新、责任心强的同志选进党支部班子,以增强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三是建设廉政型班子。党支部班子带头弘扬正气,反对邪气,带头讲理想、比贡献,坚持勤政廉洁,埋头苦干,扎扎实实为群众谋利益,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2013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China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CCTAA),是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会员注册入会和变更管理;(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拟订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定操作指南;(四)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五)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六)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行业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议,参与行业立法工作;(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十五)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十七)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十八)指导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个人会员是:(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二)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到所在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办理注册入会手续;(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含电子版)。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八)依照规定退出本会。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含电子版)。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刑事处罚;(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四)被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七)决定终止事宜。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签署重要文件;(四)处理重要事项;(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六)处理其它工作。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本会根据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第五章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第三十二条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一)会费收入;(二)政府资助;(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五)利息收入;(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通过。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