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偷逃抗骗无限期追征;税务机关责任追征期限3年,且不加滞纳金;纳税人明显计算错误等失误追征期3-5年。超五年追征违反“”法无明文规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检查时,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的措施是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呵呵,够呛。 注册评估师法在人大讨论了两次,还没通过呢。只能等等了。
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是指县级以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含市内处级或以上的区)的税务机关的税务局的第一局长(正局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
包括私营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档案、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职权的规定。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缴纳或代扣、代收税款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管理监督活动。税务检查是税务征收管理的一个主要环节。税务检查的主体是国家税务机关,其物件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相对人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的事实作单方面强制了解的行政执法行为。它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因此,需要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本条的规定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的直接法律依据,它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检查的权利。 税务检查不仅是一项严肃性、专业性的工作,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税务检查,在税务征收管理工作中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管理工作,搞好税务检查,有利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的漏洞,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具体来说,有以下重要作用:1.税务检查有助于国家巨集观调控政策的实现,有助于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2.税务检查是检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动、自觉、如实、及时纳税的重要手段。3.税务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揭露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4.税务检查是检验、考核、总结税收工作的基本方法,是对整个征纳程式及效果进行最后检验的一种必要手段。 按照本条的规定,税务机关税务检查的具体职权是: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其经营活动,一般都是通过记帐和凭证、报表等有关资料反映出来,通过对帐簿、报表和有关凭证的检查,可以了解其业务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帐务记载是否真实、合法,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开支、成本列支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从而监督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认真遵守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税务机关对帐簿、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税务检查,其主要目的是审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依法纳税情况,从而实行法律监督。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时,主要应根据税法,按照税种、税率等计算税款的要素逐项进行审查,检查其计税依据是否真实、合法,适用税率是否准确,所计算的税款是否确实等;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时,主要查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将扣缴税款按规定期限及时解缴入库,有无挪用现象,扣缴的税款与帐簿记载是否相符等。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这是纳税检查的一个非常必要的环节,通过实地的检查了解,可以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与财务处理、记录以及纳税人的申报相符,从中掌握规律,发现问题,促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如实申报和如实进行财务记载。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的情况各不相同,因而对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检查也分为几种不同情况: (一)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大体有生产、加工、商品买卖等不同情况,因此又分为: 1.检查纳税人的生产场所。纳税人的生产场所是应税产品的生产地点和实现生产过程的空间条件。由于产品生产数量、材料消耗量等都对应纳税款产生影响,所以税务检查应对生产场所的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种统计资料是否真实,各种材料、产品转移交接手续是否完备进行重点检查。 2.检查纳税人的加工单位和场所。纳税人的加工单位和场所,是纳税人把生产任务或产品加工委托其他单位和地方完成的地方。它往往和纳税人所在的单位和场所不一致。从现代化生产的特点讲,协作加工生产是生产专业化、社会化的必然结果,这就使企业之间产生了更多的联络。但是这种协作、加工生产又往往被偷税、逃税者视作偷税、逃税活动的机会和条件,因此,税务机关必须把对受托协作加工单位和场所的检查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检查的主要内容应是:加工的原材料、半成品是否与发出的数量一致;加工完成的零部件、半成品是否全部发回;加工中的溢料是否退还,或作价抵加工费;是否有将加工材料、半成品挪作它用等。委托加工单位也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加工材料、应税产品的管理。 3.检查纳税人的商品买卖经营场所。商品买卖经营场所是城乡商品流通的集散地,也是国家税源的集中地。在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情况下,商品买卖经营场所数量必然剧增,商品销售方式也会不断变化,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商品买卖场所的税务检查,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一般说来,城市商品买卖经营的商店、市场管理较好,帐簿、凭证较齐全,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务检查时,主要根据帐簿记载,检查商品买卖场所和商品库存场所的实物流转、存量是否与帐簿记录相符等。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集贸市场由于情况复杂,应是商品买卖场所检查的重点。检查的内容主要有:对已建立帐簿的业主主要检查买卖经营场所的商品、货物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有无帐外经营。对无帐或帐簿不健全的业主则要详细查明进货的数量、品种、单价、金额等,并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征收税款。 (二)检查纳税人的商品、货物存放地点。由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同,销售方式不同,其商品、货物(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装置、其他财产等),往往有不同的存放地点,所以必须到现场去进行税务检查。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商品货物存放地存放的各种货物,必须建立、健全帐簿和保管、收发制度,并逐笔进行登记、记帐和管理。税务机关对此进行检查,应侧重于存放地实物量与帐簿记载量的核对,以便发现有无丢失和帐外存货现象。同时,对存放地点货物的管理制度,货物的质量等情况也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对于存放在外单位、外地的货物,则要进行跟踪检查,防止纳税人通过藏匿、转移来达到偷税、逃税的目的。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档案、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档案、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是税务机关了解和掌握税收征管情况的直接依据。因此,必须要求提供资料者要遵照及时、准确、全面和合法的原则。实践中通过税务检查,曾揭露出不少假福利工厂、假校办工厂、假集体企业等,它们冒名顶替,以假乱真,享受着国家与此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有相当部分是虚假的。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提供与纳税、扣缴税款有关的真实档案、证明和资料,就以法律形式赋予了税务机关指定或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扣缴税款有关资料的行政执行权力;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则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档案、证明和资料,这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与纳税、扣缴税款有关的档案、证明和资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当然,税务机关也不能随意行使这项权力,它必须在稽核批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某些申请或对其进行税务检查等税收征管活动时才能行使。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活动中,对所了解到的问题和情况,往往需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进一步调查了解,才能搞清问题,查实情况,以便作出正确的决定,因此有必要赋予税务机关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利,这也是税务检查中不可缺少的工作环节。当然,税务人员在行使税务检查询问权利时,要按照税务行政执法的规范要求来进行。如在询问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只能询问与纳税、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事先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提供真实情况,若故意提供假情况者要承担法律责任;询问笔录要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核对,如有遗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补充或改正;经核对无误的笔录,需由笔录人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双方签字盖章才有效。本法也明确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如实、全面、及时地回答税务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这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税务检查中,为了全面、准确掌握和了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活动情况,税务机关可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检查应税商品、货物,这是赋予税务机关的又一项重要行政执法权力。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都是商品流通和集散的地方,这些地方商品流动性大、数量多、品种杂,不易控管,常常发生偷、逃税情况,税务机关到这些地方检查可以较全面、准确地掌握纳税人产销相互衔接的情况,堵塞税款流失漏洞。 税务机关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也必须按税务行政执法的规范要求来进行,如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件,无税务检查证件的,纳税人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从检查的内容来看,应主要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的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审查其合法、真实性。同时对应税商品、货物的实物进行检查,如发现其数量与发票、货运单据所载不符时,税务机关可向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根据事实和证据予以处理,需要补交税款的,令其立即补缴税款,在税款未缴纳以前,税务机关还可视其具体情况,依法扣押相当于税款数额的商品、货物,待缴纳税款后放行。实践证明,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和邮政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或设立税务检查站,是行之有效的检查形式。当然,这也需要车站、码头、机场和邮政企业所属的单位和部门予以积极配合,协助税务机关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对过往的应税商品、货物的税务检查,这是法律规定的这些部门应尽的义务。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存款帐户,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生产、经营和履行纳税义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显示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是进行商品流通结算的媒介,而存款帐户又是反映业主货币运动的重要所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货币收付都和存款帐户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络,如原材料的采购、商品的销售、工资的支付、税款的缴纳以及红利的分配等。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放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项经济活动款项的支付大多是通过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结算,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询,就能比较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实际收入和支付情况。有些重大偷税、逃税等违法案件的线索往往是从查询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得到的,在税务查帐、生产经营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许多可疑情况,也大多可以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查询中得到澄清和证实。因此,需要赋予税务机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帐户的查询权,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帐户进行查询。 同时,本条对税务机关行使存款帐户、储蓄存款的查询权也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这对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利益都是非常必要的。具体来讲,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储蓄存款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凡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税务检查人员不得进行查询,同时还必须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二是只有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由于储蓄存款受到国家法律保护,银行为储户保密是其建立信誉、保证业务发展的前提条件,严格对储蓄存款的查询,有利于防止权力被滥用而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由此可见,对税务机关查询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职权的行使,本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式限制和规范制约,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办事,不得滥用存款帐户、储蓄存款的查询权,更不得将查询所获得的资料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式法。税收征管法是税收程式法;其他税收法律,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营业税暂行条例等一般都属于实体法范畴。 至于程式法和实体法的区别:实体法规定的主要是实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程式法主要规定的是实现、保护权利、惩罚违法的程式规定及程式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 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 票,或者未加盖发 票专用章的; ……
大律师网 相关律师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作出以下依据解释: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问题一:国家取消注册税务师资格是什么意思 2014年8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明确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根据新华社的解读,这一决定主要目的是降低就业创业门槛、营造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市场创业主体的积极性,直接原因是设定的依据为部委规章,同时明确了该准入类职业资格取消后的处理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人社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另外,根据《法制晚报》的解读,这次取消职业资格的主要原则是,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233网校。 近期,中税协为协助总局做好行业立法工作成立了行业立法小组。立法小组认为国发[2014]27号文是取消注册税务师资格的许可,将其从职业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这是落实6月4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决定的内容之一。该文件不是取消了注册税务师行业。事实上,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并按照以下思路推进立法进程:一是鉴于注册税务师亟须法律规范的紧迫需要,拟将《中国注册税务师条例》提请国务院列入2015年立法规划,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完成相关立法程序。二是通过《注册税务师条例》明确行业法律地位。三是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有关要求,规范行政管理、明确监管措施、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233网校。 问题二:注册税务师考试是不是已经取消了?没有了?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再次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注册税务师、房地产经纪人等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本次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涉及国际商务、质量、税务、资产评估、土地登记、矿业权评估、品牌管理等多个专业领域。同时,国务院决定取消各地区自行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具体取消类别如下: 1、房地产经纪人; 2、注册税务师; 3、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4、土地登记代理人; 5、矿业权评估师; 6、国际商务专业人员; 7、注册资产评估师; 8、企业法律顾问; 9、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 10、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 11、品牌管理师。 由此可知,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已被取消。 注意: 该文件说的取消,只是取消了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准入类资格考试资格,调整为水平测试类考试。这也就是6月4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决定的内容之一。该文件并非是取消了注册税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更不是取消了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资格。事实上,评估立法工作正在进程中。中评协2014年工作计划,第一条就是“继续配合做好评估立法相关工作”。所以,有关“取消”的后续变化,还需要相关行业协会的文件予以解释。 问题三:注册税务师真的取消了吗 当然没有啊,我还等着考呢,嘿嘿。只不过它由【准入类证书】转为【资格类证书】而已。说白了,就是含金量下降了一点。 问题四:注册税务师这个职称取消了吗? 注册税务师证已于2014年08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中取消该资质。会计中级职称是2年时间通过3门,还是考会计中级职称吧。 问题五:注册税务师取消是好还是坏? 首先声明一点:鉴于注册税务师行业生存发展和对其强化规范的紧迫需要,营造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市场创业主体的积极性, 对注税只是针对性的进行改革,并不是取消;同时对名称由原来的简称CTA,更改为TA即为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更改后的变化: 1、含金量的提高,使得整市场经济发展和涉税行业服务水平提高质量; 2、报考条件门槛降低,开放至在校高校生也可以报名,为了供给市场专业人才的需求; 3、考试科目中《税收相关法律》变更为《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税务师代理实务》变更为《涉税服务实务》; 4、考试周期由原来的三年提升为5年; 5、免考条件申请资格也发生了变化; 问题六:2016年已取消了注册税务师时间吗 注册两个字被取消,目前叫税务师考试 问题七:注册税务师的取消是好还是坏 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公布取消注册税务师等11项准入类职业资格。2014年9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74号),明确将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由准入类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目前,很多税务局要求企业提供由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注册税务师签字的涉税鉴证报告。注册税务师资格由准入类转为水平评价类,意味着消除了涉税鉴证业务的准入门槛,涉税鉴证业务将不再是只能由注册税务师 提供的业务。今后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来提供涉税鉴证服务。 总之,取消无法律依据的准入资格,可以降低就业和创业门槛,激发市场创业者积极性,并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 问题八:注册税务师考试被取消?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还有存在价值吗?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调整后注册税务师的地位是否有变化,以后还会调整为准入类考试吗? 答:应该说这个对于想参加和已经参加考试的各位考生来说没有变化。同时,基本不会影响注税行业目前的执业状况。目前正在研究修改《征管法》,如果在《征管法》中明确注册税务师的地位和执业情况,那么我们将有法律作为依据,这样注册税务师的考试将调回准入类考试。顺带说一下,我个人认为现在这个阶段反而是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大好时机。如果注册税务师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那么很有可能由中税协组织,这个其实是很好的机会。目前中国有执业注册税务师11万余人,税协领导希望这个群体人数进一步增加,这样才能更加有力度进行注税行业的专门立法。所以现在是好机会! 2.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前景如何,考试名称或是考试本身的改变是否会影响今后注税证书的含金量? 答:注册税务师的市场前景非常好。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税务代理是前途无量的职业。现在注册税务师主要的服务人群为企业,但是不久的将来个人将会成为注册税务师服务的一个巨大市场。目前正在酝酿的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改革均会涉及到普通老百姓,所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前景会非常好。有的考生认为注册税务师改为税务师(或高级税务师)证书的含金量会下降,其实不然。证书叫什么名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证书背后本身的内在价值。所以注册税务师证书的含金量不会有原则性的变动,它仍然是紧排在注会之后、具有很高含金量的证书。 综上所述,注税考试不会取消,注税考试名称更改应该是暂时的,注税的前景是巨大的。所以希望各位考生不要因为这样或那样的消息就给了自己不参加考试或是不继续考试的理由和借口,坚定信心一切皆有可能 更多相关内容可以登录高顿网校进行详细了解。 作为全球领先的财经证书网络教育领导品牌,高顿网校集财经教育核心资源于一身,旗下拥有高顿网校、公开课、在线直播、网站联盟、财经题库、会计论坛、APP客户端等平台资源,为全球财经界人士提供优质的服务及全面的解决方案。 高顿网校将始终秉承成就年轻梦想,开创新商业文明的企业使命,加快国际化进程,打造全球一流的财经网络学习平台!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如仍有疑问,欢迎向高顿企业知道平台提问! 问题九:注册税务师取消了么? 根据中华上的解答,注册税务师考试不会被取消,2014年8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但该文件并非取消了注册税务师行业。我在中华学习时看见很多学友都问过这个问题,还好那每天都有人及时解答,否则还真乱套了! 问题十:注册税务师不是已经取消了吗,为什么还有考试呢? 2014年8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明确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 中税协为协助总局做好行业立法工作成立了行业立法小组。立法小组认为国发[2014]27号文是取消注册税务师资格的许可,将其从职业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这是落实6月4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决定的内容之一。该文件不是取消了注册税务师行业。事实上,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并按照以下思路推进立法进程:一是鉴于注册税务师亟须法律规范的紧迫需要,拟将《中国注册税务师条例》提请国务院列入2015年立法规划,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完成相关立法程序。二是通过《注册税务师条例》明确行业法律地位。三是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有关要求,规范行政管理、明确监管措施、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因此注税考试没有被取消,希望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