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费了劲帮你弄得,你看看行不行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二、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三、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1、主营业务收入:(1)销售商品(2)提供劳务(3)让渡资产使用权(4)建造合同;2、其他业务收入:(1)材料销售收入(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3)包装物出租收入(4)其他;3、视同销售收入:(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四、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五、业务招待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有: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六、注意事项1.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支出有虚假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进一步检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2.对于业务招待费超支问题,属于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确定应税所得额时的一个概念,对其的调整只是依照税法的规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而已,不属于会计处理范围(除因会计差错而导致的纳税调整以外)。因此其并不需要调整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也并不导致帐表不符。实务举例:某公司2008年的有关数据如下:自报情况,销售产品收入1000万,销售材料收入10万,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万,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10万,接受捐赠5万,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债权人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万。发生的现金折扣5万在财务费用中体现。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万(净收益3万计入营业外收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有房屋出租收入5万挂在往来账账上,未作收入处理。请按新规定确认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分析:(1)因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发生的现金折扣5万在财务费用不用考虑。(2)“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申报数,所以虽然房屋出租收入5万属于“其他业务收入”,按道理应做为基数的组成部分,但因未如实申报,也就不得作为基数了。其应在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3)销售产品收入是“主营业务收入”当然应做为基数的。“其他业务收入”有销售材料收入,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按新规定也是应做为基数的。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万及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万,其售价部份(5万,10万)是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应作为基数。要注意的是,债务重组顶账15万与材料售价10万的差额5万是不做为基数的,其属于债务重组收益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4)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10万(净收益6万计入营业外收入)与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万(净收益3万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两项按会计处理为“营业外收入”,所以其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填列数就应是会计确定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而不是所转让的售价。(5)接受捐赠5万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经上述分析后,该公司08年的按新规定确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计算基数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销售产品收入1000万+(销售材料收入10万+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甲公司债务重组+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5万)=1300万。(6)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1300×5‰=假如,该企业08年度利润总额100万元,由上式得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5万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宜。则,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支额=15×60%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假设企业适用税率为25%的,则应交企业所得税额=×25%=万元。对于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无需对会计记录进行调整。上例中,因业务招待费超支万元,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计算得到的应交企业所得税,编制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费用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万元
会计上记入“管理费用”税法上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国家廉政准则规定,政府职能部门不得接受相关企业的宴请,但事实情况,这些部门经常接受宴请等活动。所以,在账务处理中只能计入业务招待费了。
法律分析: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中,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那么,企业如何既能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我们不妨设个方程式,设某企业当期销售(营业)收入为x,当期列支业务招待费为Y,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60%Y,同时要满足≤5‰X,由此可以推算出,在60%Y‰X这个点上可以同时满足企业的要求。对上式变形后得出‰×X,即如果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销售(营业)收入的‰这个临界点时企业就可以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有了这个数据,企业在预算业务招待时可以先估算当期的销售(营业)收入,然后按‰的比例大致测算出合适的业务招待费预算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试行)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工作,特制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下简称扣除)项目,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在税收规定标准内的,允许扣除。税收规定不明确,财务会计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暂按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两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允许扣除。税收和财务会计制度均没有规定的,由地税局明确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一、存货成本的扣除存货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有形资产。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商品等。纳税人在权责发生制原则下,按“两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方法核算并转销售产品的存货成本,允许扣除。二、计税工资的扣除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具体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一)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强以按实际提取数扣除。纳税人工效挂钩的工资、效益指标,因国家政策影响需要调整时,年终由省地税局统一确定调整项目后,各地可按调整后的效益指标计算“两低于”计税工资扣除额。(二)凡未实行工效挂钩的纳税人,其计税工资在月人均550元之内,按各市政府制定的标准据实扣除,高于月人均550元的,按550元计税工资标准扣除。(三)饮食服务业纳税人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允许扣除。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扣除纳税人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和“两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允许扣除。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按以下规定扣除1、纳税人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2、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3、纳税人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在保证上缴税款不低落于上年的前提下,经省地税局审批,其加速折旧额允许扣除,但折旧年限不得短于以下规定:(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二)固定资产(不包括土地)经国家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发生重估增值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允许扣除。(三)纳税人购置移动电话话机,凡有控购手续的,可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提取折旧,允许扣除。四、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其租赁费应在折旧费中列支,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五、转让固定资产支出费用的扣除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费用,是指纳税人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新发生的拆卸、搬迁、整理等费用。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的支出费用,允许扣除。六、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扣除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指在改进固定资产的质量和功能的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净支出,即全部支出扣除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的差额。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扣除。(一)纳税人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并提取折旧,允许扣除。(二)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剃延资产”科目核算,按照租赁有效期或改良工程有效使用期孰短的原则进行核销允许扣除。七、无形资产摊销的扣除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商誉等。(一)纳税人应按照取得无形资产时的实际成本计价。1、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3、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5、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二)无形资产应采取直线法摊销,在规定的年限内允许扣除:1、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凡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2、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受益年限确定。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3、单独购入的计算机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法律或合同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八、递延资产的扣除递延资产是指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而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一)开办费的扣除。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汇总损益和利息支出。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同时开始进行摊销,在不短于5年期间内分期平均摊入管理费用,允许扣除。(二)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扣除。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的间隔时间内平均摊销,允许扣除。(三)其它递延费用的扣除。其它递延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允许扣除。九、简易建筑费的扣除简易建筑费在第平方米200元标准以内(含200元)允许据实扣除。十、矿山维简费的扣除计入成本的矿山维简费允许扣除。具体标准为:(一)金属矿:1、有色金属矿:锰矿石 每吨9元镁矿石 每吨5元铬 矿 每吨5元脉金矿石 每吨9元砂金矿石 每吨元其他有色矿 坑内每吨8元,露天每吨元,砂矿每吨3元2、黑色金属矿:铁矿石 每吨6元(二)非金属矿:粘土矿 每吨7元萤 石 每吨7元石灰石 每吨2元白云石 每吨5元硅 石 每吨5元硫铁、硼、磷、矾矿 每吨7元榆山石矿 每吨元石棉、石膏、石墨、滑石矿 每吨5元其他非金属矿 每吨5元(三)煤 每吨10元十一、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允许扣除。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允许扣除。十二、差旅费的扣除纳税人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其差旅费包干办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在包干标准内发生的差旅费允许扣除。纳税人未制定差旅费包干办法的,凭合法票据据实扣除。十三、劳动保护费用的扣除纳税人按照辽宁省劳动局、财政厅、税务局《辽宁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辽劳安字(1990)79号)购买劳保用品发生的劳保费用,允许扣除。其中劳保服年人均支出在150元以内部分允许扣除。特殊工种劳保用品必须到劳保商店购买,据实扣除。十四、取暖费的的扣除纳税人直接支付给供暖部门的取暖费,按当地政府制定标准据实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本企业无取暖设备职工的冬煤补贴,在年人均150元标准内据实扣除。十五、防暑降温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在年人均180元标准内据实扣除。十六、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费的扣除纳税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必须是列入市及市以上各级经贸委或科委根据产业政策或宏观发展纲要制定的各项技术规划项目。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分为国家、省、市三级。(一)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实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允许扣除。企业当年某一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如获国家专项拨款,则此项费用的扣除额应是实际支出总额抵减拨款后的余额。(二)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三)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四)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允许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十七、职工子弟学校经费的扣除纳税人实际支付给职工子弟学校教职员工的工资、奖金、学校的办公用品、教学用品、差旅费、房屋的租金、维修费以及水费、电费等允许扣除。十八、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按允许扣除计税工资额总额的2%、14%、15%分别计算扣除。季节性生产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工作时间超过一个生产经营周期并有劳动部门出具用工合同的,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十九、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允许扣除。二十、职工死亡丧葬补助的扣除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按各市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按各市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按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发给,供养子女至18周岁为止,供养没有工作的父母至死亡为止。纳税人在标准内实际支付的上述费用允许扣除。二十一、业务招待费的扣除纳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扣除: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内的(含1500万元),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超过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含1亿元),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2‰;超过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1‰。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其中工业企业按销售净即销售收入扣除销售折让与销售折扣后的收入额为基数计算扣除。二十二、诉讼费用的扣除纳税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标准支付的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允许扣除。二十三、住房补贴的扣除纳税人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住房周转金中支付。纳税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工资总额的5%)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扣除。无住房周转金的纳税人给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据实扣除。二十四、资产损失的扣除纳税人的资产在使用和存储过程中,由于各种不可抗拒的原因使资产遭到毁坏和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允许扣除:(一)固定资产的损失。包括经营用、非经营用、在建工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损失。(二)流动资产的损失。包括存货(含因材料毁损而转入待处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现金、其它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帐款、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等损失。其中坏帐损失和商品削价损失按以下规定处理:1、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咽回的应收帐款。纳税人按规定提取坏帐准备金(工交企业按年未应收帐款余额的3‰-5‰计提,其他行业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以内计提)的,按年末应计管理费用的坏帐准备金数额扣除。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应提坏帐准备金的部分,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允许扣除;纳税人不建立坏帐准备金的,其发生的坏帐损失,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一次或分次扣除。2、商品削价准备金是指商业企业按规定提取用于弥补商品削价损失的准备金。纳税人可按月预提商品削价准备金,年末按库存商品余额的3-5‰清算,计入当期商品销售成本,允许扣除。纳税人资产损失不履行报批手续、资产损失原因不明以及由于个人渎职造成的损失,不允许扣除。二十五、赔偿金和违约金的扣除纳税人依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的标准,实际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允许扣除。二十六、税金的扣除纳税人按税收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允许扣除。二十七、管理费的扣除管理费是指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或主管部门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用。(一)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允许按下列标准扣除。1、经批准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其中,工业企业可按商品销售收入1%以内提取;商品流通企业可按商品销售收入净额的以内提取;旅游及饮食服务企业可按营业收入的以内提取;修理修配企业可按营业收入的2%以内提取。2、经批准按确定的合理数额支付的。(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在不超过其销售收入1%以内或按确定的数额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允许扣除。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内未上缴的管理费不允许扣除。二十八、工商管理费的扣除私营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允许扣除。二十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扣除纳税人应按不低于上年底在职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总数的比例(含已安排人数)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1名盲人或重残疾人按2名残疾人算。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差额部分,应按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市上一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额的50%标准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允许扣除。三十、河道维护费的扣除纳税人按销售或营业收入的1‰比例缴纳的河道维护费,允许扣除。三十一、各项收费、基金的扣除纳税人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允许扣除。纳税人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允许扣除。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扣除。三十二、贷款利息的扣除贷款利息按下列不同情况扣除:(一)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银行规定利率应提取的利息数额扣除。(二)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扣除。(三)纳税人逾期贷款发生的加罚息,允许扣除。(四)纳税人向职工集资的利息支出,按年利率10%标准扣除。如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高于10%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扣除。三十三、汇总损益的扣除汇兑损益是指纳税人外币存款、外币现金以及外币债权、债务等外币帐户,由于记帐的时间和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差额。纳税人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区分不同情况计入当期损益或有关资产价值。汇兑净损失允许扣除。(一)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如果为净收益,从企业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二)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三)清算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按税法规定计入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四)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该项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可直接计入该资产的成本。三十四、资金占用费的扣除纳税人上缴的资金占用费,资产所有者与纳税人是投资关系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若是借贷关系的,年利息率在10%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三十五、广告费的扣除纳税人为宣传本单位产品及经营项目等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凡取得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广告专用发票的,允许扣除。三十六、销售大包干费用的扣除财务管理健全、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工业企业专门从事销售的机构和人员实行“销售大包干”的,其包干方案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包干费用允许扣除:“销售大包干”费用一般控制在纳税人当年销售收入额的3%以内。个别纳税人需要提高提取比例的销售大包干,经市地税局审批后,可做适当调整。“销售大包干”费用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差旅费、电报电话费、业务洽谈会等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它费用。实行“销售大包干”人员的计税工资不得重复扣除。三十七、外贸企业佣金的扣除佣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是付给中间商的一种报酬。外贸企业付给国外企业或个人的佣金是根据出中合同规定的佣金率和付佣金方法进行支付的。付佣方法一般有明佣、暗佣、累计佣金三种。纳税人支付的佣金,凭收款方出据的合法凭证,在不高于出口交易额5%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三十八、进出口商品配额费的扣除进出口商品配额费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有配额限制的商品地进出口业务中,为有偿取得配额而向中国进出口商会交纳的投标支出款项。配额分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两种。纳税人按投标书所规定的价款支出的进出口商品配额费允许扣除。三十九、地方所得税的扣除投资方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利润补缴税款时,外商投资企业按应纳税的所得额3%计算上缴的地方所得税,允许投资方扣除。四十、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所称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所称社会团体,主要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四十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一)资本性支出。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包括纳税人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开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二)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指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并已形成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三)各项行政性处罚支出1、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2、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和罚金。指纳税人违犯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3、其他行政性处罚支出(四)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五)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指纳税人超出税法规定的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范围,以及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六)各种赞助支出。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七)担保损失支出。指纳税人为其他单位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因被担保方不能依法履行合同而由纳税人承担责任发生的损失。(八)各种福利性支出。指职工宿舍修理费支出、人寿保险费支出等。(九)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指除上述各项外,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计入业务招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