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的企业,其减免税额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含)以下的,其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10%)。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其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20%)。
直接减免增值税核算:
一般纳税人的计算:
1、政策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计算的特殊性,其税额是通过计算而来,即通过上述计算公式可以看出,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是对应纳税额的减免,而非对销项税额的减免。
2、存在的问题
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全部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就是要将这部分进项税直接计入成本。
在购进项目部分用于应税项目部分用于免税项目的情况下,对于免税项目所耗用的进项税额,已要转出计入成本。这就造成了直接减免税项目在进项税额上面没有数据,因此无法正确核算直接减免税项目的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进行了简化处理,故其减免税额的计算不存在问题。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4、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