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利用“正当理由”实现低价转让股权根据67号文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可见,股权低价转让,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从本质上讲这一条与第十条“公平交易”并不矛盾,也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在形式审查重于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比如,目前在国内外的大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业运营困难,相关转让方可以借用上述第一条进行筹划;对于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则可以通过第二条进行筹划;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条,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四条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二、恰当运用“核定”法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三、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利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做法通常如下:第一步,将转让公司的注册地址变更到目标地区,相应的调整经营范围,以满足特定的政策要求,同时与当地政府签署相关书面协议;第二步,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工商变更,缴纳税款;第三步,根据地方出台的政策及双方协议返还部分税款给转让方。但是,这种方法目前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2014年年底,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明确清理规范以下三类税收优惠政策:(1)违反上位法的税收优惠政策;(2)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政策;(3)超出税收优惠时间还在执行的政策。因此,在此背景下,税务筹划之前需要对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审查确认,并获得有权机关的书面确认或批复为好。
1. 没有名副其实的老大. 这样做,其实是没有老大的。. 老大是有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占股;可以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虽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模式不一定是企业节税的首选。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在某些方面具有税收的优势,但有时候也会存在问题和风险,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的情况来进行考虑。对于企业来说,考虑如何节税需要从节税主体的情况、企业的规模、发展规划、适用的税收政策等多个方面进行权衡,再最终决定。
在过去,个人独资企业的模式曾一度受到追捧。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 注册有限公司,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分红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在很多地区,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到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加上一些园区内的招商引资政策,综合税率可以大为降低。
(3) 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灵活,可以用作企业的股权结构设计。
基于这些原因,所以不少企业想通过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来节税。
虽然个人独资企业在税收上有一些优惠政策,但是当被过度使用的时候,也会带来相应的风险和问题。
(1)税负率未必降低
由于影视行业引起的个人独资企业问题,使得很多地区的核定征收政策有所收紧。当取消了核定征收以后,税负率还有降低吗?
我们假设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为100万元,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时候,企业所得税为5万元,股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为19万元,如果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到核定征收(按照收入的核定,利润率10%),那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万元,确实比之前的税费有所降低。但是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核定征收,那么个人所得税为万元,大于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所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是否能够降低综合税负,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有些情况下,并不能使税负降低。
(2)与实际情况不符合
税收筹划当中最大的风险就是忽略实际情况,为了筹划而筹划。有时候某些股东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仅仅是为了避税,将个人的分红转换为了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这种情况下,并不符合实际的情况,同时以股东的身份注册企业与公司形成竞争也不符合商业惯例。
(3) 没有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
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在目前具有税收的优势,但是很可能不符合未来企业发展的需要。也许企业在将来需要重新引入合伙人或者搭建新的组织架构,那么以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可能就不再合适。
(4) 政策的稳定性
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政策,以及各个地方性的税收返还政策,也许会有所变化。那么当政策一旦变化的时候,就会影响到企业的选择。
因此,选择个人独资企业模式,也要考虑诸多方面的因素,权衡利弊。
在企业考虑税收方案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以下方面:
(1) 节税主体的情况
如果提供服务的自由职业者需要成立企业进行经营,那么可以考虑个人独资企业,而如果是企业的雇员或者股东,为了避税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那么就并不合适。
(2) 企业的规模和资质
如果企业所处的行业上下游都是具有规模的公司,申请资质也需要一定的规模,那么要考虑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合适。因为当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以后,财税的规范化程度也相应提高,那么不一定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
(3) 企业的发展规划
如果企业已经有了未来的发展规划,需要进行股权架构的设计,那么也许单一的个人独资企业模式就未必适合。
(4) 适用的税收政策
企业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大大降低综合税负,那么选择的途径很多,并不一定局限在个人独资企业。比如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综合运用都可以降低税负。
总的来说,虽然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省掉一道企业所得税,但未必就是节税的首选。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要综合考虑节税主体的情况、企业的规模和资质、未来的发展规划和能够适用的税收政策,来量身定制节税的方案。只有适合的,才是最好的。
个人独资公司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之一, 但不一定是首选的方式。
尽管个人独资公司按税法规定,这种组织方式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从生产经营和长远规划发展,以及股东所承担经营风险的角度,还是应该系统和综合考虑企业的组织模式。
一、个人独资公司的主要优势。
个人独资公司是非法人主体,这种组织形式的优势主要体 现在税收征管 上,即企业注册个人独资公司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注册公司制企业即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 个人独资公司有机会申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前提是可以申请下来。
另一个优势 是组建个人独资公司的成本比较低。
二、个人独资公司的劣势。
1、个人独资公司的税负未必能够降低。
个人独资公司在个人所得税上的优势是,可以享受到核定征收的征管方式,而如果无法享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企业的整体税负真的降下来了吗?
另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明显,即1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执行5%的征收率。
比如,个人独资公司、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3万元,则各自应纳税金为:
个人独资公司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万元*10%-1500=1500元(查账征收)
个人独资公司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万元/10%(利润率)*1%(核定征收率)=3000元(核定征收)
小型微利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万元*5%=1500元
如果小型微利企业还需要全额对股东进行分红,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8500*20%=5700元
此时 ,个人独资公司无论是采用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比小型微利企业有一定的优势。
再如,个人独资公司和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万元,则各自应纳税金为:
个人独资公司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万元*35%-65500元=万元(查账征收)
个人独资公司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万元/10%(利润率)*1%(核定征收率)=10万元(核定征收)
小型微利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万元*5%=5万元
如果小型微利企业还需要全额对股东进行分红,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95万元*20%=19万元
此时 ,个人独资公司采用核定征收有一定优势,而如果采用查账征收则没有优势,比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负担还要大一些。
经过测算, 我们发现只有当个人独资公司的经营规模很小,应纳税所得额很低的时候税负较低,且优势明显;反之,如果没有采用核定征收,则税负大于小型微利企业。
2、股东风险进一步加大,且需要无限承担企业债务责任。
个人独资公司属于非法人企业,企业股东需要承担无限责任,这一点与有限责任公司有着本质的不同。当个人独资公司对外欠款较大,独资企业无力偿还时,则需要股东以家庭资产进行还款,直到还清为止。
3、股东权益转让和筹集资本的难度大。
个人独资公司因为不是法人企业,因此企业的治理结构不透明、不规范,当然企业的财务和管理也会有一定的问题。这类企业基本没有投资者愿意投资入股,而且在对外融资的过程中也将面临同样的问题,那么也就谈不上股东权益转让,以及筹集资本的事宜。
个人独资企业组织形式的限制,也注定这类企业长不大,成长的空间有限。
总之,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需要系统考虑企业的纳税主体、经营规模、业务发展模式、经营模式,以及业务特点等,不是所有的经营模式都适宜采用个人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另外,企业的纳税筹划,应符合税法的规定,在税法规定的政策范围内,把握政策尺度,否则企业也将承担一定的涉税风险。
2020年9月8日
焦点财税:只为提供优质财税干货!
很多企业都被税负较重、没有发票等问题所困扰,经常咨询我们专业财税机构如何解决。我们给出的建议是在税收洼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利用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避税、减轻税负。目前在上海、深圳、重庆等地区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就可以享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税负较低。所以,个人独资企业越来越受企业喜欢,成为税收筹划的亮点。
企业要想真正享受税收洼地的税收政策红利,前提条件是需要以实际经济业务、相关证据资料做支撑,符合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要求。否则,就会重演霍尔果斯无注册地、无人员、无真实业务强行避税的情形。那么,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查账征收税负、核定征收条件及个税计算方法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一一介绍。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典型特征是个人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它的经营范围比较广泛和灵活,主要集中在服务业领域。
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也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主席令第九号】,个人独资企业账目比较健全、核算清晰,需要查账征收个税。按照“经营所得”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负较重。如果是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内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税率为3%,并且可以享受年销售收入在120万元以内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果是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按不同的增值税税目,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账目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利润,税务机关就会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个税。这样,企业不仅减少了税款支出,同时也节约了用人成本。
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税被核定征收,就按以下公式计算缴纳。
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交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备注:税务机关会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假如在上海成立一家服务业个人独资企业,年开票200万元,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服务业应税所得率是10%,那么个税和综合税负分别是多少?
应交个税=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00000/(1+3%)*10%*20%-10500=(元)
个税税负=缴纳的个税/收入总额
=(1+3%)=
应交增值税=
2000000/(1+3%)*3%=(元)
应交附加税=
*9%=(元)
综合税负=实际缴纳的个税、增值税及附加税/收入总额
=()/2000000(1+3%)=
可见,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税的税负较低,这一点是很吸引企业的。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年收入在120万元以内,还可以免增值税;另外,上海地区的附加税税率较低,为9%。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知道在税收洼地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无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只需按核定缴纳税负较低的个人所得税,并且也不存在利润分红缴纳20%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一般纳税人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还可以全额抵扣。这就是个人独资企业在税收筹划中的魅力所在。最后,再次提醒企业需要在依托真实业务的前提下,才可进行税收洼地个人独资企业税筹的设计,做到合同流、资金流和票据流“三流合一”,在达到合理避税目的的同时,降低企业的财税风险。
精彩不迷路!
大家都知道,作为公司制法人企业,盈利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交税之后的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率达到40%。而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5%至35%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率明显低于公司制企业。
不少地方,特别是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可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更低。正因为如此,个人独资企业模式成为纳税筹划的重要工具。再加上一些服务机构的夸大宣传,仿佛个人独资企业是万能的。
其实不然,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万能的,同样也有其弊端,更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税收问题。
1、出资人承受的风险大。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只需要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所以,两种企业组织形式,出资人承受的风险是不一样的。特别是一些高风险行业,采取个人独资企业这种模式更是加大了出资人的风险,一旦经营不善,有可能倾家荡产。
2、个人独资模式,不适合企业做大做强。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法人资格,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抗风险能力较弱。
(2)融资能力差,不利于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
(3)个人独资企业抗风险能力差,这无疑加大了客户及供应商的风险。所以,大多数人更愿意选择公司制企业作为合作伙伴。
3、个人独资企业模式更适合服务业及部分高收入人群。
个人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模式更适合于广告设计、财务咨询、信息咨询等服务行业,及部分高收入人群,如:淘宝红人、网络主播、律师、设计师、演艺明星等。
综上所述,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解决所有税收问题,是企业节税的选项之一,但不一定是首选。
说到企业如何节约税收的问题,免不了都要说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将税负降到多低的程度,但是往往忽视了个人独资企业可能存在的巨大风险,老杨会计发表一下个人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存在的以下3点风险:
1.债务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有限公司,其无法偿付的债务,股东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比如说,个人独资企业欠债100万,企业只能偿付20万,剩下的80万需要股东用个人的家产来进行偿付。
2.违约风险
企业入驻园区时,园区都会给予很多的优惠承诺,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可能存在一些限制性的条件。比如企业交税100万,园区返回20万。如果企业没达到条件,可能一分钱都返不着。即使企业达到了,也可能存在相关的优惠承诺,不能及时兑现的风险。
3.税收风险巨大
如果一个独资企业,采用核定征收缴税都在100万以上。可想而知该企业一年的营业收入有多大?巨大的营业收入存在,采用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还符合核定征收的标准?在企业的资金流、信息流、实物流都非常透明的情况下,税务若对企业的税收进行检查,企业会面临非常大的税收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不一定是企业的节税首选,在某些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在节税方面确实有优势,但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是有优势的。
当应纳税所得额较低时,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相对优势,可是当应纳税所得额超过某个临界点时,反而是有限责任公司总体税负更低。
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不同,主要在于其法律地位的差别,一个是法人企业,另外一个不具备法人地位。两者在纳税方面的差别只体现在所得税方面。
但是中国的纳税人需要交的税可不仅仅是所得税,还有其他十多个税种。在增值税、消费税等其他税种方面,两者都是一视同仁的,没有任何税收上的差别。
所以 在所得税以外的税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相比公司制企业,并没有任何节税的优势。
不管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均有两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
不管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需要以相同的应纳税所得作比较,这样的比较才有意义。
举例:
一、个人独资企业A和有限责任公司B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3万元。
A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万 10%-1500=1500元。
假设B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万 5%=1500元;
企业的股东想要分红,还需要从税后利润中再缴纳20%个人所得税=28500 20%=5700元。
两者相比,显然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更有优势,因为少交了一道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A和有限责任公司B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万元。
A应纳个税=100万 35%-65500=万元。
假设B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万 5%=5万元;企业的股东想要分红,还需要从税后净利润缴纳个税=95万 20%=19万元。总计缴纳个税和企业所得税24万元。
由此可见, 当应纳税所得额逐渐提高时,个人独资企业就不再具有优势了。
根据上一个例子可以推出,当两者应纳税所得额都是小于100万中的某一个数值时,税负是一致的。
由此可以知道,个税税率仍然是35%,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仍然是5%,假设这个数是X.
35%X-65500=5%X+(1-5%)X 20%, X=595,元。
当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均为元时,两者的应纳税额是一样的,均为万元。
当应纳税所得额小于这个数时,个人投资企业更占优势;当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这个数时,反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总体税负更低。
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责任制公司相比,并不是绝对节税的,只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具有相对优势。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模式不一定是企业节税的首选,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际上目前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力度是很大的。假设某小微企业一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下,假设就是100万元,目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如果另外万元净利润全部分红缴纳20%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万元,合计为22万元。也就是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合计综合税率22%。
2.个人独资企业假设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应纳税额=(1000000*35%—65500速算扣除数)*50%(减半征收优惠)=184500元,实际所得税率。
3.如果超过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在300万元以下,为简化计算,假设为300万元。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万元。净利润万元按20%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万元,二者合计78万元,综合所得税率=78/300=26%。
4.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假设为30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300*35%—65500=万元,实际个人所得税率=。
通过上述分析,必须根据企业规模大小、盈利情况综合分析判定那种更节税,实务中极个别地方对个人独资企业核定个人所得税加上故意隐瞒收入偷税另当别论。
1、企业如果没有债权债务, 从交纳企业所得税上,确实是减少了很多费用,但是企业出现债权债务,作为独资企业的股东,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公司的所有资产拍卖偿还,不够的部分,你以后赚钱还要去偿还,一直偿还全部欠款为止,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基本上债权是跟着股东终身的债务,不像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压力小。
2、企业如果要节税,需要进行企业顶层设计 ,个人独资企业是在企业存在的形式中,比较危险的公司形式,不建议注册独资公司,企业节税,需要设计,先成立一家钱包公司,由股东99%占股,1%由法人占股,然后这家钱包公司只是投资,不经营业务,钱包公司在投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法人股由钱包公司担当,钱包公司占股项目公司99%股份,1%由法人占股,如果发生业务的时候,开具发票的时候,在成立运营公司,由运营公司做业务,开发票,如果还有其他业务,就继续拆分业务,目的是享受国家15%小微企业减免税收政策,如果业务过大,我们把项目公司拆分为,钱包公司和合伙人制企业来控股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控股运营公司来进行操作。
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节税的一种途径而已。但绝对不是唯一的途径,企业节税的方法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要结合企业自身的行业所在的城市以及对税法,财税法律。以及对企业设立企业创始人的类型,企业的行业,企业的商业模式,企业的客户,企业的政企关系,等等等等综合的进行评估。很多的代理注册公司就直接帮助客户注册一个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是在税收洼地注册一个个人独资企业。然后就让客户用这个个人独资企业去经营。这种做法是极不负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可以结税。但是也有诸多的问题最大的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我极不建议用个人独资企业直接经营。而把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个供应链企业,或者说中间企业来为你的有限公司做桥梁的。我相信我说的话,创业者应该是能听得懂。个人独资企业。不方便做融资上市,吸引政府补贴,申请贷款,再融资吸引股东。等等等等公司做大发展过程当中的诸多不便。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直接面对用户,也不能直接拿来做经营,只能拿来做一个壳公司或者是中间公司。每一种税收的优化方法都不尽相同。可能对于净利润比较高的企业,用个人独资企业转移利润是比较好的。除此之外呢,还有很多的税收,比方说增值税,比方说个人所得税。企业的节税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尽可能的把自己的公司往 科技 型的企业上靠。尽可能的去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市一级的高新或者是国高新。很多税收方面的问题就一步得以解决。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有更多的问题欢迎向我提问,我已经做了100多条创业类的短视频欢迎过来观看
个人独资企业无需加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两者之间政策差距到底有多大呢?
个人独资企业是节税的一种方式,但是切不可盲目使用,更不是节税的天堂。 其经营模式只适用特定的业务情形,大家不要被各种税筹广告所迷惑。
1、制度特征。 个独企业为无限责任制,个人与企业之间资产不分家,互相转移不涉税。企业属于个人,一人说了算。
2、税负优势。 个独企业本身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企业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企业利润转移到个人时,个独企业不交税,一般企业股东分红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0%。
由于个独企业可申请核定征收的方式纳税,而一般企业规模较大时税局不予核定,必须有相应的成本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由于很多招商引资园区都有地方优惠政策,个独企业可以将综合税负降低至。而一般企业最优惠税率在5%左右,利润超过300万税率就是25%。
1、无限责任制, 既是一言堂可掌权,也是个人责任制 ,以个人全部资产对企业负担无限责任。一般企业只需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所以,范冰冰补税时才会出现自己到处借钱凑钱的情况。如何是有限责任企业,就不会赔本还倒贴。
2、 个独企业无法上市,无法引进其他资本。这是个独企业长期发展的局限性。
3、个独企业规范性不足,业务具有局限性,不适合涉及业务范围广、渠道纵深长的集团类多元化企业。
总之,个独模式是一项不错的节税选择。但是,也要根据自身业务实际来选择。且不可为了一时的利益而放弃长远发展前景。
股权架构的设置,是一个动态思考的过程,企业需要在初创时期就考虑到后续可能会面临的问题,做好顶层设计并贯彻执行,这是系统化的工程。1. 创始人之间,明确各自角色和职能:股权分配比例公平理性,而非机械平均;确定实际控制人和公司主要对外负责人;制定话语权规则,特别是在创始人之间出现分歧时以何种方式处理。2. 员工问题上,尽早地规划和制定统一的股权激励制度,让公司和激励对象有规则可寻;避免员工普遍直接持股,保留创始人对激励股权对应的表决权。3. 预估未来融资计划对股权的稀释状况,融资过程中与投资人构建良好的合作关系,保持沟通,了解投资人的需求和想法;对每轮投资人的权利进行妥善设计,既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利和合理诉求,也确保公司可以高效运转。4. 随着融资的深入,启动适当机制保护创始人的控制权。5. 随着公司进入成熟期,创始人考虑对自身的股权采用更加专业化的管理方式,例如建立家族信托,达到税务筹划和财富传承的目的。6. 所有与股权相关的约定均签署纸质文件并妥善保存。7. 重视与股权、股东权利等相关的协议设计,及时寻求专业人士帮助。8. 涉及股权、股东权利的安排,注意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