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1.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销售货物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1)纳税人虽已领用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用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注意事项(一)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二)对纳税人申请开具的发票属于需预缴税款的,发票代开人员确认纳税人已按申报单上的税额缴纳税款后,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并将相应联次交给纳税人。(三)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四)销售不动产,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五)出租不动产,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六)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