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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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有哪些?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一、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公租房的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含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包括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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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2022年新增)
二、国家征收、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1.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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