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先不看后面三人犯罪后的表现,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我国刑法中诈骗罪,三人是共同犯。赵某是主犯,钱某和孙某是从犯中的帮助犯。由于钱某又恐吓赵某的父亲,让其交出赎金,否则要杀人灭口,而这又是受赵某指使,因此二者又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赵某是主犯,钱某是从犯中的帮助犯。2、在此案中,赵某是主犯,由于敲诈勒索罪是为了实施诈骗罪而实施的,因此不实行数罪并罚,原则上应当按诈骗罪从重处罚,但由于赵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又由于赵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盗窃行为,其实行的放火行为只是为了完成盗窃行为而实施的,因此以盗窃罪论处,不以放火罪论处,具有坦白情节,又因其实施盗窃行为时也未满18周岁,应当或可以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综上,赵某因以诈骗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但因其犯罪时未成年且有坦白情节,因此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钱某在本案中虽然是从犯,帮助赵某实行了诈骗罪,但钱某在本案中并不知情,其向赵某打电话,并向赵某询问原因,但赵某并未告诉他,因此钱某对整个案情并不知情,因此应当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后面钱某主动交代了其实施的绑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做案时未满18周岁,因此具有法定的减轻情节,对钱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孙某在本案中也是从犯且是从犯中的帮助犯,并检举了其他人的重大犯罪事实,具有立功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又鉴于其做案时也未满18周岁,因此应当从轻出发!我自己就是学法律的!!!
小气,一分都不给,谁有这个心思来跟你分析
共同犯罪是刑法中最难判断的问题。做这类的题,首先要判断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并且要将所有实行犯的法益侵害行为进行逐个评价,评价后再判断犯罪形态。在评价完所有实行犯后再分析和评价教唆犯和帮助犯,并且还要判断在共同犯罪者之间在哪些犯罪事实中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如何担责。 本题中还有一个难点,就是出现了两个实行过限行为,从题目中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实行过限行为都需要共犯者共同承担,还需要判断共犯者对过限行为是否有阻止的义务。因此,在阅读和分析题目时要谨慎判断。 案情 (1)赵某与罗某因口角产生仇恨,赵某遂出资两万元,雇请钱某去“教训一下”罗某。(事实一) (2)钱某同意,回家后将此事告诉其妻孙某,并让孙某为自己放风。孙某说:“我才不去呢,你自己去吧。”但提醒钱某说把人打伤就行了,别把人打死了。钱某答应,为此。钱某准备了一根用软实的厚胶布缠好的硬木棒。钱某又找到外甥李某(15周岁)帮忙,商量好一起去伤害罗某,答应事成之后分给李某5000元。(实事二) (3)为了保险起见。钱某找到以前的同伙周某,骗周某说我要去罗某家抢劫,你帮我去放风吧。周某起初不答应,钱某就恐吓周某说,抢劫的事儿也告诉你了,你要不去的话,我明灭了你的口。周某被迫同意。(事实三) (4)第二天晚上,钱某与李某一起进入罗某家,周某在门外放风。钱某见床上有一人睡觉,以为是罗某,遂持用木棒朝该人身上一通乱击,将其打得不能动弹。李某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操起一个板凳,朝该人头上猛砸几下。钱某先行离开,临走时发现床头有一部手机(价值8000元)遂临时起意拿走,李某看见了没有制止。(事实四) (5)李某在钱某走后,为了破坏现场,将房间内的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想引火烧毁罗某家。李某出门后,钱某问李某你在后面磨蹭什么?李某答我把屋里的电炉插上了,隔一会儿起火烧他个精光,免得留下证据,钱某听后也没说什么。(事实五) (6)二人发现门外没有周某的踪影。原来,周某见钱某、李某入户之后,越想越害怕不一会儿就逃回家中。(事实六) (7)当晚罗保家发生火灾,引起相邻数间房屋被烧毁。事后查明,当天罗某因事出差。睡在床上的是罗某患有心脏病的妻子张某,张某因遭受殴打(尸检证明身体伤情为轻伤、头部伤情为重伤)引发心脏病当场身亡,并未死于火灾,但不能查明是何处伤情引发心脏病。(事实七) (8)案发之后,钱某感到罪行严重,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隐瞒了找李某,周某帮忙的情况后,带领公安人员去抓获赵某,在半路上将赵某抓获,查明赵某此时正想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事实八) 问题 1、对于事实一、事实四、事实七分析:关于致张某死亡的事实,赵某、钱某、李某三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关于致张某死亡的事实,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理由是:钱某,李某系共同正犯,二人实施的共同行为与被害人特殊体质结合,导致死亡,与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客观上认定为致死行为。钱某主观上系伤害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李某主观上系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赵某主观上系伤害的教唆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对于事实二分析:孙某与钱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说明理由。 孙某与钱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孙某客观上没有实施帮助、教唆、共谋行为,只是附和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仅是知情不举。 3、对于事实三、事实六分析:周某与钱某、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犯罪形态如何?说明理由。 周某与钱某在盗窃罪(入户盗窃)、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周某与李某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构成构成共同犯罪。 按照共犯从属说,帮助者周某客观上为钱某实施的入户、伤害、盗窃提供了帮助(物理帮助和心理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入户抢劫的故意。是钱某实施的盗窃罪(入户盗窃),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按照共犯从属说,帮助者周某客观上为李某实施的入户、杀人、放火提供了帮助(物理帮助和心理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入户、抢劫的故意,是李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入户被吸收)的帮助犯。 周某在正犯实行之后逃离,没有切断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共犯脱离,仍需对正犯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系犯罪既遂。 4、对于事实四分析:钱某拿走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李某是否对此行为负责?说明理由。 钱某拿走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钱某的该行为系实行过限,李某没有制止的义务,不需对此行为负责,不构成共同犯罪。 5、对于事实五分析:李某引发火灾的行为如何定性?钱某是否需对此复杂?说n明理由。 李某引发火灾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因为放火是为了二人之前实施的共同伤害行为,而破坏现场系共同犯罪行为而引起,钱某具有制止义务,可以成立放火罪的共犯,系不作为形式的片面帮助犯。 6、对于事实八分析:钱某是否构成自首立功? 钱某未交代同案犯不构成自首,可构成坦白。协助抓捕同案犯可以构成立功。 7、对于全案分析: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何种共犯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1)对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钱某系实行犯,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系胁从犯,按照犯罪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免除。赵某是教唆犯,系主犯。(2)对于盗窃罪,钱某系实行犯,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系胁从犯。(3)对于故意杀人罪,李某系实行犯,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系胁从犯。
1.赵的抵押权5月10日设孙的抵押权7月7日设立.钱的抵押权没有设立.房屋等不动产抵押的必须登记低压权才设立.在该案中3份关于房屋的抵押合同都有效,但有效和抵押权的势力并不是一直的,只有登记了抵押权才设立.2.有.摄象机并不属于必须登记抵押权才设立的范畴.只是没有登记的不能对抗其他抵押权人而已.3.根据 规定,房屋的变现清偿顺序有登记的优先没有登记的,有多个登记的按抵押登记的顺序.在本案中赵某受偿20万,孙某得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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