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根据本国特点,建立了我国的审计组织体系,并赋予了不同的职责权限,使其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满足我国经济。在审计组织体系中主要有三种类型的审计组织: 1. 国家审计机关。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它是由国家授权开展工作,并体现国家意志的审计组织,它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治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这是国家审计机关与其他审计组织最显著的区别之一。 2. 社会审计组织。社会审计组织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委托独立承办审计业务的组织。社会审计组织在组织关系上体现了它的独立性特征,它既不隶属于政府,也不隶属于某一部门或单位,而是独立存在的法人组织。社会审计组织依照委托人的授权按照一定的职业标准开展工作,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3. 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在部门、单位内部从事审计业务的专门组织。它是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授权,代表部门或单位的利益开展审计业务,是该部门或单位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国审计组织体系内部关系走向 (一)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关系走向 1. 沿革与现状。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与社会审计组织的关系,经历了行政隶属关系、行政管理关系、通过行业协会的间接管理关系三个阶段,现在正向监督关系过渡。 第一阶段,行政隶属关系。在社会审计刚刚起步阶段,全国各地相继组建了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这一阶段的审计事务所都是作为审计机关的下属事业单位而存在的,而会计师事务所则隶属于财政部门。审计事务所与审计机关的关系,属于行政隶属关系,审计机关管理着审计事务所的人财物。审计事务所的部分审计业务也是依靠审计机关争取的,甚至有的事务所直接承担了部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任务。 第二阶段,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在审计事务所大量出现之后形成的。由于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相继设立审计事务所,并且是由审计机关批准设立的,其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也由审计机关确认。这样审计机关就成了审计事务所的行政管理机关,领导注册审计师协会对审计事务所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阶段,通过行业协会的间接管理关系。1995年1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联合,联合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社会审计组织进行行业管理。国家审计机关与社会审计组织的关系转变为通过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间接管理关系,即由审计机关和财政机关共同负责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工作,其中审计机关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表现在业务指导以及制定或审批有关社会审计的规章,以及对其财产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等。 第四阶段,国家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的监督。1998年 6月国务院批准的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中明确了对社会审计的指导和管理职能划归财政部行使,审计署不再对其行使指导和管理职能。但是国务院的上述规定也明确了审计署的职责包括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这就明确了在新时期,国家审计机关与社会审计组织的关系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变化,是将对社会审计组织的管理职能与监督职能相分离,这将更有利于社会审计组织的健康发展。 2. 差异比较及其影响。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家审计机关与社会审计组织之间的行政关系已经越来越淡化,国家审计机关只保留了对社会审计工作质量的监督权。今后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的关系将如何发展,怎样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将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 研究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关系,应从两者之间的业务关系人手进行分析。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在整个审计体系中同属外部审计,都是以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身份,对其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但是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审计,它们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异。正是这些差异决定了两者之间不能相互取代,而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挥作用。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国家审计是代表政府所实施的审计,而社会审计是接受委托以独立的第三者的身份进行审计。这两种审计虽然都是代表所有权的审计,但是前者是所有者更为直接的代表,后者则是受托代表,前者的独立性要较后者为弱,但前者在保护所有者利益方面要较后者为强。这种差异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审计在维护所有者——国家的利益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地位,而社会审计由于其特有的独立性,在办理经济鉴证事项时,具有更高的可信性。 (2) 两者在审计目标确定的方式上存在差异。国家审计的审计目标是法定的,是国家通过审计立法确立的。真实、合法、效益是审计机关开展各项审计工作的基本目标。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办理具体的审计项目时不能任意调整自己的审计目标。而社会审计的审计目标是依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确立的,虽然一些常规审计业务的审计目标也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要求,由职业组织——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但是执业规范指南只是供注册会计师参照执行,不具有强制性。社会审计这种审计目标确立的灵活性决定了它在办理审计事项时的灵活性。它可以依照委托人的要求,承办一些特定事项、特定目的的审计业务,以适应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要求。 (3) 审计权限存在差别。国家审计机关在办理审计业务时具有法律赋予的权限,决定了它在审计过程中能够进行较为彻底的检查,可以充分获取审计证据,而不致于象社会审计组织那样在调查取证中受到限制时,只好拒绝发表审计意见。同时国家审计机关还具有封存账册等权力,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规行为,可以及时给以制止,限止违反规定行为的继续进行。此外由于国家审计机关拥有处理处罚权,对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有违反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可以直接进行处理处罚,有效地纠正和制裁违反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从而可以有效地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是委托人在协议中承诺或授予的。这种权限往往是有限的。在审计过程中一旦工作受限就只好以拒绝表示意见来解决,而不能进行更为彻底的检查。在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也无权进行制止或处理处罚,而只能在审计意见中给以反映,或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的这一差别决定了国家审计机关在维护国家财经法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具有其独特的作用,是社会审计所不能代替的。 (4) 所依据的审计准则不同。社会审计所依据的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而国家审计所依据的准则是审计署制定的审计规范。依照不同审计准则所进行的审计,其审计工作的程序,获取证据的多少,形成的审计结论等都会存在差异。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所遵循的审计准则的差别,使得他们的工作成果很难相互替代,彼此之间也不容易进入对方的业务领域。比较分析的结果表明,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在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而且各具优势。 3. 协作及未来关系走向。主要表现为国家审计要进一步利用社会审计的工作成果,并加强对社会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从法律上讲,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责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国家建设项目,外国援贷款项目和各种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组织依照注册会计师法和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来承办审计事项。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因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管辖范围过大而国家审计资源有限而导致的审计监督空白。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国有企事业单位为数众多,而这些国有企事业单位都属于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对象。国家审计机关依靠其有限的审计资源,很难做到对众多的审计对象的监督。而另一方面,对部分企事业单位出现了重复监督(审计),增加了单位负担,浪费了审计资源。 重复审计现象主要发生在企业,既有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的重复,也有不同类型的社会审计的重复。 为了有效利用审计资源,避免审计监督空白,减少重复劳动,国家审计要利用社会审计的工作成果。国家审计可以利用社会审计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和线索来开展审计,通过审核分析社会·审计的资料之后,有些审计结论可以直接利用,这样国家审计就可以减少自己的工作量。有的经审核认可社会审计的结果后,国家审计机关甚至可以免于审计。为了有效地利用社会审计的工作成果,国家审计机关一方面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社会审计的有关资料,另一方面也可以在计划和实施审计时,与注册会计师进行联系交流,听取注册会计师的有关意见或建议。 为了更好地利用社会审计的工作成果,国家审计必须加强对社会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社会审计业务质量的高低,决定了其工作成果能否被国家审计利用和利用程度的高低。 近几年来,我国社会审计组织发展很快,在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相当一部分社会审计组织业务工作质量比较低,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保住客户、稳定收入来源,违反“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对审计中发现的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虚假问题,隐瞒不报;二是违法违规执业,一些注册会计师不遵守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未编制审计计划,未按规定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或者工作不细,未取得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等;三是一些地方的保护主义干扰了注册会计师的正常执业。为了提高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国家审计必须要继续加强对社会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规范其执业行为,使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走向 1. 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审计。它们的审计目的、代表的利益、审计结果的法律效力等都存在着差别。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是不能相互替代的,二者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 国家审计作为一种外部审计,在工作中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任何一种外部审计在对一个单位进行审计时都要对其内部审计的情况进行了解并考虑是否利用其工作成果。这是由于: 第一,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内部审计作为单位内部的经济监督机构,不参与单位内部的经营管理活动,但主要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是否达到预定目标,是否遵循了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属于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外部审计人员在对单位进行审计时,要对控制度进行测评,就需了解其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 第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上具有一致性。内部审计在审计内容、审计依据、审计方法等方面都和外部审计有一致之处,例如在进行财务审计时,与外部审计的审计内容相同,所依据的标准都为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在方法上都要评价内控制度,检查凭证、账册,核对账表一致性等。特别是作为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很大程度上应遵循审计机关制定的审计规范。这就为外部审计利用内部工作的成果创造了条件。 第三,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费用。外部审计人员在对内部审计的工作进行评价以后,利用其全部或部分工作成果,可以减少现场测试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从而节约被审计单位的审计费用。 国家审计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需要对其工作进行评价,以决定是否利用和如何利用。评价的内容主要有: 第一,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首先要看内部审计的审计内容与所要实施的审计是否一致,如审计的种类,审查的范围,所属会计期间,所包括的下属单位等。只有当审计内容一致时,才可以考虑使用其成果。 第二,所遵循的审计规范。内部审计所遵循的规范是内部审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职业要求,以及执行审计业务应遵守的行为规则,它包括了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开展审计工作的程序与方法,以及工作质量的基本要求等。只有当内部审计工作有一个明确的且内容科学的职业规范,并且在工作过程中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国家审计人员才能对其工作质量进行衡量,对其质量的保证程度有所把握,这样才能决定是否利用其工作成果。如果没有职业规范或者规范水平较低,而且还不能严格遵守,其工作质量就不能保证,也就不能利用其工作成果。 第三,工作成果的可信程度。国家审计人员要对内部审计的工作进行复核,如复核其工作计划、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的依据等,以判断其工作是否可信,有无质量保证。其中最重要的是要看其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在评价其质量控制措施的基础上,检查其工作底稿,最后决定对其工作成果的利用。 国家审计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内部审计关于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结果。 二是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属单位进行审计的结果。如果内部审计机构对有关下属单位进行全面审计,审计人员应对其工作进行评价,评价后利用其工作成果,减少对下属单位的审计工作量。 三是利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线索,确定审计的重点领域。在阅读内部审计报告或其他工作资料时,可以发现内部审计已发现的问题,或是其他线索,审计人员可以利用这些线索进行深入的检查。 (2) 国家审计依法可对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法第四条规定:“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考察世界其他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的关系,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存在指导和监督关系,只有与我国一样实行行政型颁导体制的瑞典国家审计局对内部审计具有监督和指导的职责。在采用立法型、司法型和独立型领导体制的国家,由于审计机关独立于政府之外,也就没有对政府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责了。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①制定内部审计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措施,并组织落实; ②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依据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③对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④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宣传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 ⑤制定发布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 ⑧帮助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培训审计人员; ⑦指导内部审计职业组织——内部审计协会的工作; ⑧指导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等。 2. 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必将对内部审计产生影响。内部审计的发展将出现以下趋势: (1) 政府部门内部审计需进行调整。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对所属企业的直接管理将越来越少,加上事业单位的脱钩,政府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属单位审计的事项将越来越少。只有那些管理公共事业的政府部门,因其管理的单位较多,内部审计的工作量较大,内部审计职能需要强化。如教育、卫生、科技管理部门,这些部门在今后仍将肩负着对大量的公共事业部门的管理任务,内部审计仍需强化。而那些下属单位较少的政府部门其内部审计的作用将相对变小,有的内部审计工作可由国家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执行,不设内部审计机构。变化后的政府部门内部审计,将与单位内部审计有较大的区别,它代表的是政府利益,与政府审计具有一致性,所以政府部门的内部审计在依据的准则上可参照国家审计的准则,并在工作上与国家审计机关相配合。 (2) 单位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应进行转变。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应逐渐转移自己的工作重点,要从单纯的查错防弊向促进提高单位管理水平转变。内部审计工作要扩大自己的工作范围,不局限于财务领域的审计,要向业务经营领域和管理领域扩展。这也是一种国际趋势。例如美国爱迫生电力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下设四个职能分部,除财务审计分部外,还有业务经营审计分部、计算机工程及建筑审计部、系统审计分部。在80名审计人员中,从事财务审计的只占盟从,其余的人员全部从事非财务领域的内部审计工作。在英国公共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中,有88%的内部审计机构开展了对管理和业务经营系统的审计,他们关注对单位管理控制系统的审计,超出了对财务领域的关注程度。在企业中的内部审计这一趋势就更加明显了。 (3) 内部审计要进行职业化管理。内部审计作为一种独特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既区别于外部审计,也不同于单位内部的管理咨询活动,它已成为一种公认的为管理服务的职业。在许多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内部审计的职业组织,而且还建立了全球性内部审计职业组织——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要促进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提高内部审计的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也应建立我国的内部审计职业组织——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内部审计进行职业管理。
1 内部审计的定义及发展方向�《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发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十个具体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会长郑立在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四届四次理事会扩大会议上讲话明确了内部审计的发展形势为: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内部审计,在审计模式上从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向以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为主转变;在审计目的上从以资产安全为主向以实现组织目标为主转变;在审计手段上从以手工操作为主向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主转变;在审计行为上从不规范的随意性向规范化和科学化转变。现在很多医院的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三方面:财会、基建工程、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的新要求无疑是加大了审计面,审计风险无形中也就增加了。�2 内部审计风险�内部审计风险是指当反映被审计单位及其经济活动事项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漏报、或者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漏洞、缺陷或未被有效执行,或者经营管理存在重大舞弊时,内部审计人员经过审计未能发现或失察,且发表不正确或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按其形成的原因不同分为:(一)固有风险——是指在假定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相关的内部会计控制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报表和各账户余额或某项业务发生重大差错的可能性。即由于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的特点和会计核算工作本身的不足而形成的审计风险。(二)控制风险——是指由于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完善,内部控制行为不力,不能有效地防止、及时地发现和纠正某个账户或某种业务中的重大错弊而形成的审计风险。(三)检查风险——是指由于审计人员审查的范围和程度有限,在对被审单位账户余额和业务细节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后,仍然没有发现误报和差错而形成的审计风险。从内部审计风险的分类中可见,审计风险并非只由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主观判断错误所致,它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之中。�3 影响医院内部审计风险的因素�3�1 医院领导对内部审计不够重视及医院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我国不少医院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曾是近于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比如:创“三”甲医院就必须要设有审计部门),而非出于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因而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不尽合理,部分医院将内部审计设在财务部门或将其与经委、监察合并。同时,有些医院领导不明白内部审计的真正意义,将内部审计放在可有可无,没有把它有机地融入到医院的管理体系中,使其真正担负起管理、监控的双重责任,这些都会使内部审计风险加大。�3�2 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不强 审计工作的行政性太强,审计人员与被审单位的各个部门各种利益密切相关,使得内审机构及其人员独立性不强,不能自主地开展工作,作出的审计处理决定有时也得不到有效地贯彻执行。而且医院内部审计一方面受国家或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对本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另一方面又要受本单位行政领导,工资福利及晋升等都需由本单位解决。久而久之,内审便失去了独立性,有点象左手查右手的感觉了,如果不能有效保证审计机构和人员在组织上的独立性、在业务工作中的自主性和权威性,就不能保证审计质量和规避审计风险。�3�3 内部审计审计面的广泛性与多样性 医院由于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业务的日趋复杂,使得内审对象及内审面逐步扩展,为内部审计带来了更多的困难。内部审计的业务也已不再局限于财务收支审计、工程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而是更多地向管理领域渗透,审计职能从经济监督转变为以监督为基础的经济鉴证和经济评价。内审业务的拓展,使得审计人员承担的责任更多,审计风险也随之加大。�3�4 内部审计程序和方法本身隐含的审计风险 随着信息化程度的提高,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资料也越来越多,差错和虚假的会计资料掺杂其中,失察的可能性也随着增大。所采取的审计程序和方法是否科学、适用,直接影响到审计质量,形成审计风险。一是抽样审计以“个别”推断“整体”,必然与实际情况存在着或大或小的差距,使审计结论产生偏差;二是由于现代审计强调成本效益原则,审计人员可能会选择认为对审计结论影响较大、成本较小的审计程序,而这可能导致一些影响审计意见正确的程序被放弃,使审计结论出错,引起审计风险;三是目前内部审计采用的审计方法是制度基础审计,这种审计方法过分依赖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本身就蕴藏着较大风险。�3�5 内部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 检查风险与被审计单位没有关系,只是与审计人员对某项认定执行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有关,如果审计人员由于工作失误或工作能力差而采用了不适宜或无效的审计程序,则有可能发现不了差错和非法行为。同时审计人员也可能因为假设、观察、推理等错误思维导致审计报告与审计对象相背离。现代医院的内部审计是一项涉及面非常广泛的专业活动,不仅要求内审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包括会计、审计、工程、法律、定量分析、内部控制的检查和评价、电子数据处理等方面的知识,而且还要求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我国目前的内审人员总体素质偏低,与日益发展的医院管理要求极不相适应,直接影响到医院内审工作开展的深度和广度。内审人员普遍与社会的审计最新知识脱钩,又缺乏必要的培训,缺乏利用信息技术的审计技能,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面对当今内审对象的复杂和内容的拓展,内审人员势单力薄,这将直接导致审计风险的产生。�3�6 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暂时还不是很健全、完善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有些法律法规出台相对滞后,致使在内部审计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对有些问题难以认定判断并解决。这一情况导致内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必然要借助大量的职业判断去认定某一审计事项,而个体主观的差异必然会导致审计风险的存在。� 3�7 医院经营风险导致的审计风险 现在很多医院领导还是很致力于追求经营业绩,但往往忽视了在追求经营业绩的同时,对相应的管理水平的提高,对后勤行政部门的监管,造成医疗水平和经营业绩上去了,内勤部分还是很严重的滞后,从而必然导致审计风险的增加。�4 医院内部审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客观存在的审计风险是无法消除的,我们只能通过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把它降低到可接受水平,通常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4�1 加强医院内部审计人员的思想建设 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内部审计工作者的头脑,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这是做好内审工作的根本保证。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正处于从行政型向服务型转轨时期,以行政手段为主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的习惯需要努力克服,尽快实现思想观念的转变,以适应内审工作发展的需要。�4�2 与医院领导达成共识,争取院领导重视 作为审计人员,应该定期与院领导进行沟通,争取他们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的支持。要使内部审计实现其职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领导重视是前提,健全独立的审计机构是保证。应建立健全专门的内审机构,配备具有各类专业知识的专职审计人员,提供专门的审计经费,使内审部门独立于各职能部门之外。内部审计一方面要有所作为,作出成绩,让领导和职工感受到内审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要多向领导请示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为做好内审工作打好基础,也为提高内审的权威性创造条件。�4�3 加强宣传教育,创造良好氛围 在审计工作初期,有相当一部分干部和和医院职工对审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不甚了解,有的吧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相提并论。接受审计的部门和个人戒备心理比较严重,不支持、不理解、不配合的现象较为普遍。如此的外部工作氛围,会严重影响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挫伤审计人员的积极性,给审计人员带来很大的思想压力,进而导致审计质量不高,审计风险也就上升了,所以一定要向广大群众宣传审计工作的重要性的同时,还要宣传审计工作的工作业绩,并努力消除被审单位的抵触思想,树立良好的审计形象,赢取广大群众的支持。�4�4 建立审计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的机制保障 一是职责分离,任何一项审计业务必须经过两个人或两个部门以上来处理,才能达到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目的。二是从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到作出审计决定阶段应有完善的"把关"程序。如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事项进行严格审核,进行集体讨论,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并作好有关的书面记录,降低审计风险。三是抓好执法检查和廉政回访工作。要检查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中,证据收集是否齐全,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决定是否合法,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补救和纠正。�4�5 建立和完善与内部审计相关的一系列法规和制度 我国的内部审计起步较晚,与西方国家相比,在相关制度建设上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为了能够适应现代内部审计的不断发展的要求,加快内部审计相关的法制以及职业道德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各医院也应该尽力完善其内部控制制度,努力实现以制度管理,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只有这样,审计风险才能有效地降低。� 4�6 完善内审机构自身建设,提高内审人员素质 高质量的审计来自高素质的审计队伍,每个审计人员都要牢固树立审计风险意识,而要真正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关键是提高审计质量。内审人员要从思想上、观念上深入理解审计风险,改进审计方法,规范审计程序,监督与评价并重,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实际工作中注意防范。医院内部审计制度是否真正能为医院实现其最终目标服务,不仅要有完善的内部审计标准作为内审人员的行为规范,更重要的是要有一批合格的、高素质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不能停留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而固步自封、裹足不前,现代审计制度的建立对内审人员业务素质和品德操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加强内审部门的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审计人才,是推动医院内部审计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防范审计风险的有效措施。�医院内部审计在高的风险上体现了应该存在也必须存在的价值,这将为推动医院内部审计地位的提高,以及工作的完善和发展,奠定自上而下的重要观念基础。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所以就产生了审计组织。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